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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92(ST远程)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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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692 远程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5-10-28 17:36 │远程股份(00269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8 17:34 │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7:34 │远程股份(002692):《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7:34 │远程股份(002692):《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7:34 │远程股份(0026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7:34 │远程股份(002692):《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8 17:32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 │2025-09-04 19:06 │远程股份(002692):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财务数据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04 19:06 │远程股份(002692):远程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 ─────────┬──────────────────────────────────────────────── 2025-10-30 00:00│远程股份(002692):关于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5无锡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 ”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席本次年度网上集体接待日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仇真先生、证券事务代表陆紫薇女士。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 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15:30-17:00)。 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404b703-e65d-457c-933e-099fe7e29640.PDF ─────────┬──────────────────────────────────────────────── 2025-10-28 17:36│远程股份(00269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邮件与电话方式发出 ,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俊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 出席董事 9名,其中,独立董事吴长顺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报告已提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全票通过。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合同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合同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印章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修订《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9f0c505-35a2-475e-a9f4-692d6c3c6ff3.PDF ─────────┬──────────────────────────────────────────────── 2025-10-28 17:34│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远程股份(00269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13c64c5-a56b-4490-9484-2e6462fcc7d0.PDF ─────────┬──────────────────────────────────────────────── 2025-10-28 17:34│远程股份(002692):《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加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 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 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3、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4、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 5、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刻制印章时,由使用部门发起印章刻制申请流 程,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1、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2、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董事长批准。 3、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第六条 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等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 刻本制度所指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 承担。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保管在公司专门设定的用印室,由指定印章专管人员负责管理,存放印章的办公室应配备有监控摄像 头、保险箱。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保管在公司财务部门,并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印章专管人员负责管理。部门印章由 各部门负责人指定印章专管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 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部门负责印章的制发、改正、废止及检查等管理工作,制订“印章登记表”并将拓具印模样本装订成册,以便管理 。印章保管人员交接印章应填写“印章保管交接登记表”,并到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 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不得 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如将印章不慎遗失,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上报董事长,依法将遗失的印章公告作废。若印章出现 损坏,印章专管人员应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并报董事长审批。需要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并进行登报声明。 第十三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印章专管人员不在办公室时应将其保管的各类印章置于专用保险箱内,专门加锁 ,保险箱密码应保密。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使用印章,应先发起用印申请流程,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需盖 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公司对外合同须使用印章的,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完成相应合同审批后可直接用印。 1、使用公章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2、使用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的,由财务负责人批准; 3、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其中,销售合同在总经理授权的金额范围内的,可由分管领 导审批;采购合同使用经总经理审批的合同模板签署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 4、使用公司部门印章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5、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后方可盖章。在办理签署担保合同时,相关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方可申请盖章。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如依据规定达到相关标准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 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用印流程审批完成后,经办人应在3日内申请用印,超过3日仍未完成用印的,审批失效,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已用印的文件、材料因内容调整等原因需重新盖章的,原文件加盖“作废”字样后归还用印室且用印申请重新审批后 ,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发起外借印章/续借申请流程,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其他印章需经印章保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携带印章外出原则必须二人同行(两人 均需为本公司员工,至少含一名印章专管人员),并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用印,外借印章归还时,印章专管人员需立即对该次外 借盖章记录及用印文件照片等相关后台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操作可追溯,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借章在公司所在城市使用的应当日归还;借章在除公司所在城市使用的,借章期限不得超过5天,遇特殊情况需续借的 ,必须发起印章续借流程,在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多5天。外出用印人员对印章借出期间用印的所有 相关文件应按规归档,并对期间违规用印所产生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的文件(含携带外出期间用印的文件)应扫描或拍照存档,并做好相应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相应印章专管人员处销毁。第五章 用印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子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 款一致(代用章除外)。第二十四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但经公司合同审批或用印审批同意的除外;待工作 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五条 废止印章或印章遗失的,应由印章专管人员发起印章废止申请流程并上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后,交行政部门处理 。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视实际情形予以封存或注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若因违反本制度用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情节轻重,对责 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008c282-2f31-4ef4-938d-28937e50c977.PDF ─────────┬──────────────────────────────────────────────── 2025-10-28 17:34│远程股份(002692):《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函等(以下统称“合同”),业务类包 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 及合同的附件;融资类包括借款、融资、保险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及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制度,但不包括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在业务磋商达成一致后,应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使用非公司格式合同或需对公司格式合同作修改的,应事先经公 司法务部门审查,确定文本格式。第五条 因业务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进行签订。第六条 合同正式签订之前 ,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1、业务类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其中,销售合同在总经理授权的金 额范围内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采购合同使用经总经理审批的合同模板签署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 注:上述参与审核的财务、法务人员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法务部门分管领导分别指定。 2、融资类合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认为需要由法务部门 出具意见的,由法务部门参与审核,但涉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必须由法务部门参与审批。 3、合同涉及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相关事项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 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需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第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合法有效、平 等互利”及“维护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 本职工作负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提请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涉及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业务的合同,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联合会签,然后上报签约。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合同的签约地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合同争议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与外商签署合同,应 以中文文本为准,力主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对双方的违约、免责和终止合同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防 止产生歧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收付款工作,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签约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 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防止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 协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合同订立、审核的流程进行办理。 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或终止协议,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为有效,应继续履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诉讼文件的审批参照业务类合同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公司法务部门予以配合。涉及内部及多个部门的,由合同的签约部门为主,其他部 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根据公司权限规定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 法处理。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经办人全程负责对合同履行的跟踪,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程 进行监督与管理,法务部门对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部门对合同编号实行统一管理、归档工作,建立公司分类合同管理台账;各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内 所有合同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的管理工作,应根据情况设立合同管理台账,台账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签署 的合同,原则保留两份原件,原件及合同清单由经办部门移交行政部门保管;由董事会办公室经办的合同由其自行保管。重大合同文 本(复印件)应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备案。 除法务部门、审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原则上应当事先征得合同经办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合同文本一经公司盖章编号后,经办部门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有效合同交至行政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 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经合同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未能在一个季度内将有效合同交至行政部门,需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条 行政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合同的销毁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含有公司重要信息及商业秘密,各部门的 有关人员均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第三十二条 如岗位调整,原经办人对其经办的合同要有详细的文字交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 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 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过程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20000 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 (五)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的; (六)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贻误处理解决时机的; (七)遗失合同专用章、合同原件、授权委托书等重要证据,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或擅自在未经审核批准的合同书及空白合同书上盖章的; (九)审核人员未审出合同明显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审核,擅自盖章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把盖章生效的合同移交行政部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71b06ec-75ae-46c5-bdfa-cf5c654df3bb.PDF ─────────┬──────────────────────────────────────────────── 2025-10-28 17:34│远程股份(0026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者辞职、任期届满、解任或者解聘、退休以及其他导 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 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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