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83 广东宏大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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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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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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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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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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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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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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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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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 │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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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2 │广东宏大(002683):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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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2 │广东宏大(00268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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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广东宏大(0026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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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3、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年 8月 18日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8月 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1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东塔 56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及公开披露。
3、本次会议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 8月 15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5:00;2、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
东塔 56 层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密部;
3、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
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股东可以将上述资料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25年 8月 15日前送达公司证券保密部)。
4、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紫沁、黄佳顺
联系电话:020-38031687
传 真:020-38031951
电子邮箱:hdbp@hdbp.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号 C3天盈广场东塔 56层
邮 编:510623
5、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ab0ffba2-e50e-4ad6-91bd-893a7d4138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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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广东宏大(002683):公司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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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002683):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2c581dae-48a0-44bc-96d6-89c52b337c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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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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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承办,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由投资
部门负责准备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准备有关于重大融资事
项等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
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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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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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推荐、对选择标准和程序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委员
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有提
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9323264d-c155-447f-b53a-cbc7b4ba2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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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4│广东宏大(00268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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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
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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