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71 龙泉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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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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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 │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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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6 │龙泉股份(00267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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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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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龙泉股份(002671):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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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龙泉股份(00267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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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龙泉股份(0026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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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龙泉股份(00267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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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龙泉股份(00267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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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 │龙泉股份(00267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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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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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4b9b150-b0e0-4f25-bf23-0b0add31c6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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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9│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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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8ac380a-df39-4253-adc2-bffd5f6fee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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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6│龙泉股份(00267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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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10 月 3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因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46.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563,6
94,346元减少至人民币 563,226,34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63,694,3
46股减少至 563,226,34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 563,694,346元减少至人民币 563,226,3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本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
资本相关事宜。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
附相关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db31364-6d7e-440d-9ee1-951195f6bc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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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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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51a4871-11dc-4729-9a1b-b15596670c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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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龙泉股份(002671):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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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002671):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32056f4-906c-47bc-9c7d-e424485990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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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龙泉股份(00267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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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3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3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2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0月 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2025年 10月 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等相关公告。上述
第 2项、第 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上述议案全部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10月 24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302、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3)
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年 10月 24日下午 5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
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李文波、翟慎琛
联系电话:0519-69653996
传真:0519-69653985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号
邮编:213000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和有价证券,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
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20fab9af-43dd-499f-81f5-35c243fc97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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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龙泉股份(00267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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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
规定时,公司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
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cfed310f-7d24-4ffc-857a-0406e81220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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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09│龙泉股份(00267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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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
产安全,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平等自愿、严控风险、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
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审议除本制度第六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
档案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监控制度,应加强担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备查登记账簿,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
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
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及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根据本制度第六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以上应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对外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七)担保的范围;
(八)担保期间;
(九)各方权利义务;
(十)反担保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
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合同复印件报至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
以下工作:
(一)公司法务人员应从法律方面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
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一个月通知)。
第十九条 对方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司
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
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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