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64 信质集团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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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6  │信质集团(002664):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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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6:22  │信质集团(002664):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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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5  │信质集团(002664):浙江信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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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4  │信质集团(00266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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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2  │信质集团(002664):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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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2  │信质集团(002664):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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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1  │信质集团(002664):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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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1  │信质集团(002664):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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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00  │信质集团(002664):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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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22  │信质集团(00266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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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9:36│信质集团(002664):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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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1、持有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04,00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48%)第一大股东“中信证券 
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1期单一 
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第一大股东”)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                                                   
    2、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
24)17号)等有关规定,资管计划拟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一、本次减持预披露情况                                                                                          
    资管计划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104,00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48%),拟在上市公司公告披 
露本减持计划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项目退出需要。                                                                             
    2、股份来源:执行司法裁定,由债务人以股抵债而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2 年 5月 5日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资管计划取得 104,005,200 股信质集团股份,相关司法划转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于 2022年 6月 30日办理完毕)。          
    3、减持数量、比例及减持方式: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4,08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8,164,0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 2%。                                                                                                     
    若此期间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方式的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尚在履行的相关承诺,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7、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 
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第一大股东将根据自 
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第一大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大股东出具的《关于拟减持信质集团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8939d4c-478f-495b-98cc-66cd005ccf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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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3 16:22│信质集团(002664):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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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7.04万份,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08,200,0
00股的 0.0417%。                                                                                                    
    2、截至目前,上述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 
、许征先生、任齐立先生、陶伟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7.0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6日
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5年 10
月 23日办理完成。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ca864627-9ac2-4eb4-adc6-34afcfd8ec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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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20:05│信质集团(002664):浙江信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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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002664):浙江信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cbb87bff-d586-401c-9382-72f8a264c1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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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20:04│信质集团(00266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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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00266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ff586846-be4b-4f6d-80b7-d0d04b6a2c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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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20:02│信质集团(002664):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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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德恒德恒 01F20220124-28号                                                                                       
    致: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质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注销
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
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考核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
事会会议文件和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信质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信质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质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该等引述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对于这些文件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
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信质集团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仅供信质集团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 3月 12日至 2024年 3月 2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 3月 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 3月 29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
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4年 4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调整,并确定 2024年 4月 18日为授予日,以 10.79 元/股的价格向 151名激励对象授予 698.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的 151 名激励对象中有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 
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 1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49人,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
为 697.00万份。                                                                                                     
    6、2024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79元/份调整为10.72元/份。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6.4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胡美芽女士、蒋光虎先生、贾鲢莉女士已提交 
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3.2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 4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
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261.84万份进行注销,同时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12.80 
万份,本次拟合计注销 274.64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部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许征先生、任齐立先生、陶 
伟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17.0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
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许征先生、任齐
立先生、陶伟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7.04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
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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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20:02│信质集团(002664):关于注销部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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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 3月 12日至 2024年 3月 2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 3月 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 3月 29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4、2024年 3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4年 4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调整,并确定 2024年 4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0.79元/股的价格向 151名激励对象授予 698.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的 151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 1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49人
,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为 697.00万份。                                                                               
    6、2024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79 元/份调整为 10.72元/份。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6.4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
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胡美芽女士、蒋光虎先生、贾鲢莉女士已提交辞职
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3.2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5年 4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
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261.84万份进行注销,同时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2.80 
万份,本次拟合计注销 274.64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 10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许征先生、任齐立先生、陶伟 
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 17.04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 
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李海强先生、许征先生、任齐
立先生、陶伟先生、田钢先生及王建华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04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
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已取得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合计的 17.04万份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次激励计划部分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 
见;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2875037f-98b8-45d3-8afb-a9200edd76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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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20:01│信质集团(002664):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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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5日 15:00以现 
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尹巍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名,实到董事 8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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