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4 万润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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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44 │万润科技(00265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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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40 │万润科技(00265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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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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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35 │万润科技(00265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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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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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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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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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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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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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万润科技(00265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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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44│万润科技(00265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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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 15:30;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15 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侨大道 2519 号万润大厦11 层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9,342,664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4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3,176,153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66,51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5
%。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364,4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42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862,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 37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弃权 10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62,3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8%;反对 2,880,1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弃权 10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63,7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4%;反对 2,877,7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4%;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56,9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5%;反对 2,881,2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8%;弃权 10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35,1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反对 2,880,5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5%;弃权 12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31,0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7%;反对 2,879,9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3%;弃权 13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819,3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4%;反对 39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弃权 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841,1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95%;反对 393,9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2%;弃权 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
3%。
此议案获得通过,李涛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婕、董倩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ef09cc8e-c2f6-4b75-a1a1-badcb8ec18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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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40│万润科技(00265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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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30在深圳市光
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光侨大道2519号万润大厦11层中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股份233,176,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49 %。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92 名,代
表公司股份 6,166,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8,86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反对3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1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62,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8%;反对2,880,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4%;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63,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4%;反对2,87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4%;弃权1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5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5%;反对2,88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8%;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3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34%;反对2,880,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5%;弃权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3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7%;反对2,879,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3%;弃权1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8,81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4%;反对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弃权1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36,84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5%;反对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2%;弃权1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46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cac83ec7-1ec1-4e1a-91f1-926984db82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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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万润科技(00265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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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00265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bba743ac-0032-449d-9255-203d15276a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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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35│万润科技(00265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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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情况概述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
科技”)分别于2025 年 4月 24 日、2025 年 5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目前及未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方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不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及贴现、保函、票据池、信用证、融资租赁、
外汇衍生产品等,该额度可滚动循环使用。
同意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下(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9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4亿元;在前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各主体之间的
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同一授信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该额度可滚动循环使用。
在上述综合授信及担保总额度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具体授信及担保事宜、在上述担保总额度范围内
对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
的代理人办理授信和担保事宜。本次授权事项的授权期限与本次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议案有效期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5 日、2025 年 5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号)、《202
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号)。
二、授信及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北京亿万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无线”)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亿万无线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7月 28 日止;同时,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亿万无线本次申请贷
款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一时点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担保的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上述融资和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亿万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 9月 27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 110 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231 室-553
法定代表人:王锴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100%股权,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移动互联网数字营销服务。
亿万无线单体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 377,620,481.98 272,487,505.15
负债总额(元) 258,644,544.27 143,970,324.10
净资产(元) 118,975,937.71 128,517,181.05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 1,871,485,642.26 1,927,977,421.09
利润总额(元) 562,487.38 35,317,683.29
净利润(元) 458,756.66 33,008,439.35
上述被担保人无外部评级,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务人:北京亿万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乙方):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额为 31.20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余额为 17.12 亿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元。
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额度贷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3629730f-9346-4dd0-9f7a-7605d2964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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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万润科技(002654):公司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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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002654):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d13dac07-866a-4494-87e5-ae9a00b76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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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万润科技(00265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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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00265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fe41132a-a66a-40b5-99cd-6e37159be0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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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万润科技(00265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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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
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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