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2 扬子新材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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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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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58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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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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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  │扬子新材(002652):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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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4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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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7:08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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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7:08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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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7:07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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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7:0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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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7:0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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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2 18:44│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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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a18348ca-ada6-4927-91c4-0d99e8b7fc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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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15:58│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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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慧来)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30,748,187 元,以及以此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苏州慧来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
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李鹏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 31,748,188 元。本公告发出后,苏州慧来收到李鹏支付的 100 万元还款,剩余 30,748,188 元尚未 
支付。                                                                                                              
    2025 年 3月 2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宜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具体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共计30,
748,188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 
费、保全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 2025 年 3月 20 日受理此案,并出具(2025)中国贸仲沪字第 007850 号仲
裁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 0940 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鹏                                                                                                  
    (二)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已支付的违约金以及代罚利息共计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39,506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相抵,故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迳付人民币339,506 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未发生实际费用,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 30,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全额予以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940号裁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fbdae17e-821e-42be-97bb-e827079889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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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1 18:49│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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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5 人,代表股份 154,6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53,6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
股份 1,0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 人,代表股份 1,00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41%;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6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09%;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76%;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1%;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09%;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67%;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6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5%;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10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67%;弃权 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0%。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2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6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0%。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2%;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23%;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6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0%。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26%;反对 2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76%;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9%。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226%;反对 2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367%;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李志强、赵怀亮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9dd3e041-2566-404b-bb95-dcf0e1beb9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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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1 18:49│扬子新材(002652):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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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新材(002652):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04cd6bf8-cf73-47ac-83d7-c4d3c5992e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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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3 16:47│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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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8,580,070.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4)苏05民初915号)。根据裁定书,就原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林 
、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德峰国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胡卫林于2018到2020年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通过被告汇丰圆违规占用资金共计363,311,398.12元,后续被告陆续
进行还款。同时,被告胡卫林以其持有的原告500万股股份进行质押作为还款担保。鉴于被告尚未清偿占用资金,公司向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7月获立案受理,具体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
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判令原告对胡卫
林出质的公司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4)。                                                                                                             
    二、诉讼裁定情况                                                                                                
    为妥善解决本次诉讼事项,保证资金占用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 
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苏05民初91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80元,减半收取为66,640元,由苏州扬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进展系公司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5民初915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9715b2b4-7075-4707-b99b-1a39283f07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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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17:08│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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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b2631fb9-c7d2-4dc5-9118-bb235652ed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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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17:08│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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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b206afa-4767-43c8-a6a9-a2bc354355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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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17:07│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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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f5cf4dc-57fe-44a7-a5a3-b200278daf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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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17:07│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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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徐伟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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