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2 扬子新材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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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6:2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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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3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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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18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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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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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参加2025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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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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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58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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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 │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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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 │扬子新材(002652):扬子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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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47 │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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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6:27│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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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胡卫林所持有的扬子新材500 万股股票处置款 18,626,520.93 元(其中:胡
卫林欠款本息 18,580,070.93元,公司垫付的赋强公证费 18,580 元,执行证书公证费 27,870 元)。至此,胡卫林资金占用款项已
全部清偿完毕。
一、资金占用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公司股东胡卫林存在通过公司重要供应商苏州汇丰
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占用公司资金事项。2019 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 3.4 亿元,系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
胡卫林超额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向汇丰圆拆借资金,形成资金占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自查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3)。
2020 年 12 月 1日,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了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了胡卫林提
供的还款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6)
。
2021 年 3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胡卫林申请对原定
的资金占用还款期限延期至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2021 年 4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4-16),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胡卫林
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30,439.43 万元;截至 2021 年 4月 28 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27,206.92 万元。
2021年 8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8-10),截至 2021 年 6月 30 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
金余额为 27,012.92 万元;截至 2021年 8月 25 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26,824.92 万元。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4),公司收到胡卫林
偿还的占用资金 2,244.02 万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24,580.90 万元。
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4),公司收到胡卫林偿还
的占用资金 431 万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24,149.90 万元。
2022 年 4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胡卫林占用资
金余额为 24,870.94 万元(含占用资金利息)。
2022 年 4月,公司与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居家”)、胡卫林共同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以中民居
家持有的中民护培(武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置换扬子新材持有的对胡卫林关联方的债权,以解决胡卫林对公司的资金占
用问题,置出债权合计人民币 15,00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01)、《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2-06-06)。
2022年 8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8-05),截至 2022 年 6月 30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
额为 10,153.91 万元(含占用资金利息);截至 2022 年 8月 30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 10,151.03 万元。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4),截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6,102.10 万元。
2022 年 12 月 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1),截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5,609.40 万元。
2023 年 4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3),截至 2023 年 4 月 2
5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4,742.82 万元。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7),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4,865.88 万元(含利息)。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8),因胡卫林还款进度
低于预期,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交相关起诉材料。
2024 年 5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收到了胡卫林偿还
的占用资金 3,007.87 万元。基于本次还款情况,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将胡卫林的应偿还金额由 4,865.88 万元(
含利息)调整至 1858.01 万元(含利息)。
2024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胡卫林违
规占用资金一案,案号为(2024)苏05民初915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胡卫林立即向原告偿还资金占用款本
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判令公司
对胡卫林出质的扬子新材500万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胡卫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公司为保证资金占用问题能够得到快
速有效地解决,就公司与被告胡卫林、汇丰圆、德峰国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获准许。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与胡卫林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胡卫林应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
还所占用资金 18,580,070.93 元(含利息);若胡卫林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有权不经其同意,直接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处置质押的 500 万股扬子新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
拍卖、变卖。胡卫林同意,质押股票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公司的债权及债权实现成本,清偿顺序为:债权实现成本、债权;双
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向深圳市坪山公证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025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出具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证书编号:(2025)深坪证
字第 15581 号。
2025 年 12 月 30 日,因胡卫林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在 2025 年 12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还所占用资金 18,580,070.
93 元(含利息)的还款义务,经公司申请,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执行证书)》,证书编号:(2025)深坪证字第 17
956 号。
公司收到该公证书后,立即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6 年 3月 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与胡卫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8,626,520.93 元及一般
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 18,626,520.93 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款项 18,626,520.93元(其中:胡卫林欠款本息 18,580,070.93 元,公司
垫付的赋强公证费 18,580元,执行证书公证费 27,87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卫林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相关资金已归还至公司账户。本次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
响已消除。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4/0764363d-fd93-4b53-8e8b-debab2bd1c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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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53│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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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0b2b7df5-335f-4c6b-b39b-8a5dccbb17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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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18│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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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扬子新材,证券代码:002652)交易价格连续 3个交易日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5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1月 5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d5c89fed-777f-4b67-acc7-6bd61956c8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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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7│扬子新材(0026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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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扬子新材,证券代码:002652)交易价格连续 2 个交易
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12月 26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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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6:57│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参加2025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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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5 苏州上市公司投资者集
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席本次年度网上集体接待日的人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丁富君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周泽旭先生。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
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日(星期二,15:30-17:00)。
届时公司将在线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ffe0b803-edc8-4801-aa48-4be3754ee3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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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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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a18348ca-ada6-4927-91c4-0d99e8b7fc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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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58│扬子新材(002652):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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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慧来)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金额:30,748,187 元,以及以此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4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苏州慧来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
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李鹏应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 31,748,188 元。本公告发出后,苏州慧来收到李鹏支付的 100 万元还款,剩余 30,748,188 元尚未
支付。
2025 年 3月 2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宜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具体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共计30,
748,188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
费、保全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 2025 年 3月 20 日受理此案,并出具(2025)中国贸仲沪字第 007850 号仲
裁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 0940 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鹏
(二)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股份转让款、已支付的违约金以及代罚利息共计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3,074.818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
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本案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39,506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相抵,故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迳付人民币339,506 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未发生实际费用,故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 30,000 元由仲裁委员会全额予以退回。
上述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940号裁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fbdae17e-821e-42be-97bb-e827079889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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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9│扬子新材(00265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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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88 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5 人,代表股份 154,6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53,6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
股份 1,0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1,0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 人,代表股份 1,00
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0,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41%;反对 21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6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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