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30 ST华西 更新日期:2025-07-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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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2 │ST华西(002630):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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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20:42 │ST华西(002630):关于对华西能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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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07 │ST华西(002630):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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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4 │ST华西(0026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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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4 │ST华西(002630):华西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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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38 │ST华西(00263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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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华西(002630):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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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2 │ST华西(002630):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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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7:26 │ST华西(002630):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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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7:24 │ST华西(0026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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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2│ST华西(002630):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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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3.涉案的金额:7,873.28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工程”或“被告”)
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传票》,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向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签订了某项目一、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
合同义务。2020 年 9 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22 年 6 月,被告向原告发送了项目结算资料,原告其后聘请专业
人员对被告提供的结算资料重新核算后,确定涉及原告工程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原告已直接收取的工程款和被告代付的材料款及被
告其他抵款品迭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78,732,861.87 元。因原告、被告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该案涉
及工程结算无法进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剩余工程款 78,732,861.87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 78,732,861.87 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24 年 12月份贷款利率 3.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申请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仲裁情况
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鉴于本次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暂不能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传票
2.原告民事起诉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90da1194-7a5f-401e-805d-6562774625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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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20:42│ST华西(002630):关于对华西能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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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
黎仁超,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孟海涛,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经查明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华西)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月 25日,ST 华西披露的《2024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 3500 万元。4月 26 日,ST 华西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38100 万元。4 月 29 日,
ST 华西披露的 2024 年年报显示,2024 年实现净利润-34822.86万元。ST 华西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华西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
9 条第二款的规定。
ST 华西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黎仁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华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孟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
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 ST 华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 ST 华西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黎仁超、财务总监兼董事— 2 —
会秘书孟海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华西、黎仁超、孟海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华西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7C099C38C3FB47857C6F0C600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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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07│ST华西(002630):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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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被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
司股票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4.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五)首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
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
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被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款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事项的进展
针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关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缺陷事项逐
个进行整改,争取尽早申请撤销公司股票 ST。目前,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偏差原因分析、为整改找准方向。
针对本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逐个复盘,对产生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为整改找准方向。重点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销售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应收账款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在产品内部控制六个环节进行复盘分析,对
过程中存在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因素、制度流程的完备性、适用性逐项进行清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保证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2.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
时间等具体措施计划。
整改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黄有全担任组长,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孟海涛担任副组长,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许小琴担任副组长;同时,财务、内审、经济运行、证券等部门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为内控整改提供有效组织保障。
3.根据整改实施方案逐项进行整改。
目前,公司已根据整改方案对内控体系进行了梳理,相关整改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具体整改进展如下:
(1)收付款账户与账记单位不一致问题已规范完成。
(2)应收账款、在产品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已完成自查。
(3)阜平项目已和业主沟通,催促业主方尽快完成洁净车间的装修和设备开箱、安装。
三、其他有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4.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如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3.《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14b17af8-257b-441f-b764-fb57412eee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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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4│ST华西(0026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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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13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13日上午 9∶15-9∶25和 9∶
30-11∶30,下午 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有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38 人,代表股份 168,205,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
245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151,024,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9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83
5 人,代表股份 17,18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50%。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 836 人,代表股份 17,190,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59%。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195,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4271%;反对 4,4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439%;弃权 1,5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81,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0407%;反对 4,44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696%;弃权 1,5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波、陈艺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01e85708-73af-42e4-8137-28a8998d3b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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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24│ST华西(002630):华西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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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36 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签
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陈艺律师出席了华西能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13日下午 14:30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6月 13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
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13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68,205,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
245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51,024,9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
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7,180,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7,190,85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2,195,9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4271%;反对 4,4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9%;弃权1,56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81,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0407%;反对 4,44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96%;弃权 1,5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7%。综上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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