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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9(ST仁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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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5 17:17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 │2025-07-14 15:47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7-01 00:00 │仁智股份(002629):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25-07-01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协议转让终止的公告 │ ├─────────┼──────────────────────────────────────────────┤ │2025-06-1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 │2025-06-04 18:4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06-04 18:44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6-04 18:44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仁智股份章程修正案 │ └─────────┴──────────────────────────────────────────────┘ ─────────┬──────────────────────────────────────────────── 2025-07-15 17:17│仁智股份(0026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7.4.2条等有关规定,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子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64.17万元 ,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 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4db8e435-c7b4-4acd-891b-5195ec8efa4a.PDF ─────────┬──────────────────────────────────────────────── 2025-07-14 15:47│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980 万元–1,280 万元 亏损:1,759.15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950 万元–1,250 万元 亏损:1,854.01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23 元/股–0.030 元/股 亏损:0.041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深入优化主业,重点推进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工程类业务的双向发展,进一步提升主业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 展。报告期公司净利润同比减亏 475 万元—785 万元。公司积极应对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努力降本增效,持续提高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4cdbecb5-be04-4193-a79a-b17147539454.PDF ─────────┬──────────────────────────────────────────────── 2025-07-01 00:00│仁智股份(002629):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仁智股份(002629):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46d1d521-a2e7-42cd-bb9f-39da9192251d.PDF ─────────┬──────────────────────────────────────────────── 2025-07-01 00:0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协议转让终止的公告 ─────────┴──────────────────────────────────────────────── 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陈泽虹女士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 材料”)及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通知,其就终止并解除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商一致,双方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陈泽虹女士受平达新材料委托参与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仁智股份 81,387,01 3 股股份进行的公开司法拍卖并竞得股份,2024 年 3 月 25 日,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将陈泽虹女士司法拍卖竞得的公司 81,387,013股股份转让给平达新材料,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8.64%。具体信息详见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原大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二、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协议 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经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双方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并解除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并签署了《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身份号码:**** 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4N835 甲方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甲方与乙方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于深圳市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转让 协议》”或原协议)。甲乙双方尚未办理完成原协议中约定的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解除前述《转 让协议》事项,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均不再基于原协议 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确认,《转让协议》中,因甲方取得标的股份系代乙方取得,取得时支付的竞拍款全部由乙方支付,甲方未收 取乙方转让价款,因此本协议不涉及转让价款的结算。 第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无论是否签署新的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宣,原协议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沟通明确。 第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有权将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给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及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后成立并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平达新材料及陈泽虹女士为一致行动人,陈泽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81,387,013 股股票,平达新材直接持有公司 1,762,100 股股 票,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3,149,113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9.51%。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实 际控制人仍为陈泽虹女士,公司控股股东由平达新材料变更为陈泽虹女士。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 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7cbce018-27fe-4fed-a3f8-42a1a2dd9c02.PDF ─────────┬──────────────────────────────────────────────── 2025-06-10 00:0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交易价格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及 6 月 9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截至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3、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存在估值较高的风险。截至本公告发出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近期股价连续上涨已偏 离公司基本面情况。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统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开采辅助活动”(行业代码:B11)最新静态市盈率为 18 .64 倍,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8.17 倍,而公司最新市盈率为 169.25,偏离行业市盈率水平。 4、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b58fe45b-2285-4b7a-8965-cbde3d16f26c.PDF ─────────┬──────────────────────────────────────────────── 2025-06-04 18:4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待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1,228.6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合计1,590,169.6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仁智股份”)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初 6484 号之二 。上述判决系投资者曾*燕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曾*燕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仁智股份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各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原告请求判令亚太会计师事 务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571,228.63 元; 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41.0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8,941.06 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 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ef5e309-6638-4549-b5e8-fa4b17c242f9.PDF ─────────┬──────────────────────────────────────────────── 2025-06-04 18:44│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4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24 层 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11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2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749,1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369,1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36,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4%;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9%;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87,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52%;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485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5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7%;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0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311%;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3196%;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1e49985-fbd4-4e9e-9462-cad052d98537.PDF ─────────┬──────────────────────────────────────────────── 2025-06-04 18:44│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12 层(518026)3/F, 4/F, 12/F, Block A, Shenzhen I 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 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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