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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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0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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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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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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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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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 │仁智股份(0026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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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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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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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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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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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4 │仁智股份(002629):仁智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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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01│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进展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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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标的债权最终成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准,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本次拍卖最终成交的结果进
一步确定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权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标的概述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编号:2025-047)。
二、标的债权价值分析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以 2025年 11月 30 日为
价值分析基准日为本次标的债权市场价值进行价值分析。卓信大华于 2025年 12 月 1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拟拍卖
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债权市场价值分析报告》(卓信大华咨报字(2025)第 8717 号),本次标的债权于价值分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约为
296.79~538.97万元,建议起拍价格为 417.88万元。
三、后续安排
公司参照上述价值分析报告确定起拍价格,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竞拍结果确定。公司管理层将继续推进债权拍卖事宜,并委托第三
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公司将根据公开拍卖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情况。
四、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4,220,852.10 元,
该债券的账面原值为14,220,852.10元,账面净值为 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公告》(编号:2025-047)。本次债权拍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的发展需要。
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及成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尚待交易取得实质性进展方可确定,公
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卓信大华咨报字(2025)第 8717 号《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拟拍卖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债权市场价值分析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6dc3b352-7ef4-4117-a999-7597dbb580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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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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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
一、原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绵阳分行”)于2025年4
月10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绵中小(最)保字第086号),为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双智环保”)向中国银行绵阳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担保,保证额度为 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解除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履行完毕)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智环保未在借款合同项
下提款,债务余额为0元。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双智环保向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借款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15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5.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担保责任解除(履行完毕)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c13078c0-e41e-4552-943b-fcc839fdb9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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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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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07ac8220-38a0-48ca-a00a-73c4a26cbf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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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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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标的债权尚处于评估阶段,待评估完成后拟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交易最终成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拍卖
成交价格为准,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本次拍卖最终成交的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权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注:王德强系德州协诚的法定代表人,系判决确定债务产生期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一)债权形成
1、仁智股份此前已披露了公司与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的诉讼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年
12月 14日、2019年 4月8日、2019年 7月 25日、2020年 4月 15日、2020年 6月 16日、2020年 8月 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2018-062)、《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27)、《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19-076)、《关于公司提起诉
讼的公告》(2020-024)、《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20-048)、《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58)等。
2、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公司与德
州协诚、王德强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 16,410,852.10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
(二)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日
利率万分之三乘以尚未偿还总贷款计算,从最开始未支付的当期支付时间截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原告未按约定开具
发票导致被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的,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三)原告未按第一条约定的品名、期限、数额、税率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被告有权就“当期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金额乘
以税率 16%(国家调整税率的,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作为已支付货款在下一期需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四)被告确认发票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原告按前述地址向被告邮寄发票,视为有效交付。
……
关于被告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定等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 4月 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27)。
3、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德州协诚仅履行支付了第一期的 50万元货款,后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向龙湾法院申请了强制
执行。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 0303执 2669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剩余未支付的货款
15,910,852.10元并支付利息。
4、公司后续申请追加王德强为龙湾法院(2019)浙 0303 执 26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3)浙 0303执异 143号),法院裁定:(1)追加第三人王德强为(2019)浙 0303执 2669号案件被执行人;(2)第三人王德强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5、2024 年,公司分别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财产分配说明》((2019)浙 0303执 2669号、(2019)浙 0303执 26
69号之一)。龙湾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临邑铭润石油贸易有限公司(079乡道与迎宾路交叉
口西北 480米)内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 185万元,在扣除案件执行费、评估费、司法拍卖辅助费、案外人保管费、搬运费后,剩余
可分配金额共计为 169万元,故申请执行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剩余可分配金额 169万元。
6、截至目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王德强剩余未支付货款为本金14,220,852.10元及应付未付的利息。
(二)债权的财务处理
1、针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公司于2018年计提了坏账准备 82,054.26元。(详见公司于
2019年 4月 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
2、因德州协诚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仅支付了第一期的 50万货款,此后未再按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追偿欠款无法
回收的情况下,于 2019 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15,910,852.10 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月 28 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
告》)
3、2024 年共计收回龙湾法院执行财产拍卖分配额为 169 万,公司于 2024年转回坏账准备金额 169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仁智股份针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余额为 14,220,852.10元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标的债权拍卖处置方案说明
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等方式追偿,也多次督促对方履行还款义务,但效果甚
微。为加快债权的回收,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决定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
公司会按相关规定及时的履行审议程序以及披露义务,该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1、债权处置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开拍卖。
2、本次拍卖标的债权为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前述金钱债权(即(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民事调解书、(2019)浙 03
03执 2669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浙 0303执异 143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 0303执 2669号及(2019)浙 0303 执 266
9 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说明等法律文书所载的剩余整体债权本金14,220,852.10元),本次标的债权拍卖的价格以最终债权的评估值
为准,公司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关注后续进展公告。
3、竞买人限制条件:竞买人不得为债务人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关联方。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拍卖总价具体以后续拍卖最终成交价为准,扣除保证金后支付至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以后续拍卖规则为准,敬请关注公司
后续进展公告。
5、标的债权转移:
(1)公司收到全部拍卖款后,公司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买受人。
(2)公司承诺在收到全部拍卖款后 5日内,向德州协诚、王德强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
6、其他:
涉及债权拍卖及标的债权转让具体事宜,具体以公司和拍卖平台及买受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加快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回收,加速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经董事会审慎考
虑,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事宜。
本次债权拍卖事项是为了加快公司对债权的回收,加速公司资金回笼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需要。此外公司已对应收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剩余债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后续如
公司再次收到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债权,需要在当期转回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当期的扣非前利润将会增加,具体以会计师经审计后的
会计处理结果为准。
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拍卖事宜未能成功,公司仍将继续积极督促德州协诚、王德强履行还款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后续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ef706e2a-4556-40d6-aac8-7738d28c3e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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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仁智股份(0026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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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
出。鉴于本次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董事确认,一致同意于 2025年 12月 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紧急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梁
昭亮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名。本次会议经出席董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截至 2025年 12月 4日,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应向公司支付的货款本金总计人民币 14,22
0,852.10 元(以上金额未包括法院判决、调解德州协诚、王德强向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了加快对德州协诚、王
德强债权的收回,且综合公司自身情况考虑,经董事会审慎考虑,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
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30975db0-d5e2-4129-a465-8e0a4f9eb0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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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2│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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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a62b4c11-6951-4758-aff8-a9d582e80f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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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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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8名投资者诉讼判决金额共计908,313.48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9.31元,合计942,452.7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
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3852号,以下简
称“《民事判决书》一”)、《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4240-424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二”)。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9月 28日、2024年 4月
13日及 2024年 5月 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郎鉴咨询中心”)原名称: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瑜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郎鉴咨询中心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内容;
2.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对
上述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1247.73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4. 驳回杨*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61.93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 111.93元,由郎鉴咨询中心负担 50元。(均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等 7人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6,957.72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
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
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3852号;
2、《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4240-424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dcd57782-5f82-4fe0-b1f1-c823147e60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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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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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7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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