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5 光启技术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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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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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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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23 │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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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23 │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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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0 │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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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15:32 │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签订超材料产品批产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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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9 │光启技术(002625):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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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7 │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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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7 │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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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6 │光启技术(00262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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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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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0/43d5dabb-b837-428a-8a5c-6b1551420b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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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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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0/7d1e78db-adfd-4359-bcf8-e9c4c22409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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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23│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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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2月 12日(星期五)下午 14:3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2月 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1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同时见证律
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278名,代表公司 551,330,38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341%。其中:(1)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 495,770,76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09%,其中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 100股
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76人,代表公司 55,559,61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2%,其
中中小股东共 1,276名,代表公司 55,559,615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48,88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6%;反对 2,39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09,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5904%;反对 2,395,45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115%;弃权 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81%。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48,68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6%;反对 2,497,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1%;弃权 1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1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2326%;反对 2,497,95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4960%;弃权 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714%。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48,7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7%;反对 2,38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6%;弃权 1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01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229%;反对 2,385,05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2928%;弃权 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844%。
拟成为持有人的股东或者与拟成为持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纯、李鸿燕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bd9ef5ee-0877-4c6f-b963-3045584698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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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9:23│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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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
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贵公司已向本所书面确认: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
署、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1-425)448-5090
www.junhe.com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
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25日作出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年 1
1月 27日公告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
东,决定于 2025年 12月 1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2日上午 09:15—下午 15:00。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栾琳女士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5年 12月 5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 2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
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5,770,76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0509%。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27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559,61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2%。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四)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
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48,880,4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2,395,451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54,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
2.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48,681,6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6%;2,497,951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1%;150,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48,787,3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7%;2,385,051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6%;158,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
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63b2eb06-93ac-4595-a382-9be6649923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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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0│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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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0026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8639fd0f-7709-40e0-9075-0011466d20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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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15:32│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签订超材料产品批产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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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签订超材料产品批产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c64f20e1-408b-4348-913f-3affcc78ac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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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9│光启技术(002625):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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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
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19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9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2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12月 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5年 12月 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和《参加会议回执》(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确认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附件 3),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25年 12月 17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传真或书面信函需在 2025年 12月 17日 17:00前送达公司)。
(三)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755-86581658
2、邮箱:ir@kc-t.cn
3、邮政编码:518057
4、本次会议会期为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ffd840c0-e351-4061-a0bc-5e868692b9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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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8:07│光启技术(00262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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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
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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