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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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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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8:42 │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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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51 │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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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 │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
│ │专项说明(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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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 │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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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 │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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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1 │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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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1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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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 │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
│ │审核问询函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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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 │哈尔斯(002615):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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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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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哈尔斯,证券代码:002615,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18 日、1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依照规定开展了核查,并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征询,现就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
2、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b8369bc4-780a-49f2-9f87-5f6832a5e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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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8:42│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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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哈尔斯,证券代码:002615,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12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依照规定开展了核查,并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征询,现就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
2、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f3bdf43f-d57d-4bca-a1ae-9afa7edb20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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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5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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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
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4 月 24 日、4 月 26 日分别
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44)。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
派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 元/股(含)调整为 10.85 元/股(含)。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买入公司股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适时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42b02237-5a1e-478a-aa3b-2ef2d341bf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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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专项
│说明(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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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专项说明(修订稿)。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19558fa8-e62d-4d69-a43c-ed58347a9f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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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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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29ec9611-554f-4411-bbc8-b7fe1033bd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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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2│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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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4bea110a-7fda-488e-b7e6-e5af764298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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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1│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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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0ad43cb5-feb4-40b6-9b00-c43731a595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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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1│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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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
具的《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15 号)(以下
简称“审核问询函”)。
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
回复和说明,同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同时根据审核意见,公司会
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其他事项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将在上述文件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
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事项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7a54a315-4ee1-4d13-a683-6a96793b67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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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
│问询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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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df95a2e7-0897-4b54-80da-def2a8144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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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哈尔斯(002615):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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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c5e35688-d9f4-4a7d-a031-22003ea056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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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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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b1fe28bf-07e8-49c4-b507-8f293a2583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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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15:40│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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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33113bc3-9def-49a2-b266-9c64330e6e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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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47│哈尔斯(00261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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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5 月 12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466,267,732股(含回购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2,638,629 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票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
3、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267,732.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638,629.00股后的 463,629,10
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5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5月 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5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姓名
1 01*****079 吕强
2 01*****356 吕丽珍
3 01*****966 欧阳波
4 01*****226 吕懿
5 01*****535 吕丽妃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5月 1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5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
63,629,103 股×0.15 元/股=69,544,365.45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
=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9,544,365.45÷466,267,732×10=1.491511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
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收盘价-0.1491511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
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回购价格区间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5年 5月
28日)起,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1.00元/股(含)-0.149151
1元/股≈10.85元/股(含,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中涉及的股票受让价格、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行权价格需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德置地广场 A3座 26层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文件;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c5a10210-6558-4a10-aeef-0a991e472c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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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46│哈尔斯(002615):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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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使用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
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
股(含),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成时
实际情况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4 月 24 日、4 月 26 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
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4)。
二、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
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66,267,73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638,629 股,鉴于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
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9,544,365.45÷466,267,732×10=1.491511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
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收盘价-0.1491511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
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尚未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一)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原因及计算过程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回购
价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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