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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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8:01 │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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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7 │哈尔斯(002615):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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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7 │哈尔斯(002615):哈尔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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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6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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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6 │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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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 │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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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 │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
│ │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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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 │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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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 │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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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1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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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8:0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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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
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4 月 24 日、4 月 26 日分别
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44)。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 元/股(含)调整为 10.85 元/股(含)。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买入公司股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适时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306f6087-7837-41a2-b7e8-41dcc39871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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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7│哈尔斯(002615):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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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公司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送达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哈尔
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原签字注册会计师蒋舒媚(项目合伙人)、周冀因工作变动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现委派滕培彬(项目合伙人)、郑宇青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
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
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二、本次新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滕培彬,于 200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2131,现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滕培彬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
律处分。
郑宇青,于 201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0532,现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郑宇青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
律处分。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新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14c0a45a-b82a-4df7-bdbd-5063444de3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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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7│哈尔斯(002615):哈尔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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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哈尔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ab33dc90-5e1b-4c6c-8bfa-226fa15577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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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6│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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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实际进展以及相关审核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
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a911ac21-555d-47d2-9822-ad9d544add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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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6│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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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59268a69-10a7-4559-807a-c4434113c1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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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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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公司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是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变更前签字
会计师为蒋舒媚(项目合伙人)、周冀,现拟变更为滕培彬(项目合伙人)、郑宇青。
二、变更事由
变更事由:原签字注册会计师蒋舒媚、周冀因工作变动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现委派滕培彬、郑宇青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
滕培彬,于 200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2131,现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郑宇青,于 201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0532,现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核查意见
滕培彬、郑宇青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蒋舒媚、周冀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人对滕培彬、郑宇青出具的承诺函进行复核,认为滕培彬、郑宇青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蒋舒媚、周
冀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
障碍。保荐人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21530648-09c1-42e0-b96c-f8efd0368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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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
│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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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哈尔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647cf1c9-092e-4dc2-a3f7-308c73a453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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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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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30e6462b-b26d-4fa6-bb2c-92fb0a1fb0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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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55│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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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36358326-b2f7-467b-9057-d30d25f977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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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1│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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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
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45b3a5fc-118d-4880-b992-9ad979a33d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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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9:16│哈尔斯(002615):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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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
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即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合计拟
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为:欧阳波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000 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815,000 元(不含税费),欧阳波先生当前持有
公司股份 14,09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3,874
,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2%。
3、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完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
(1)董事、副总裁吕丽珍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0,776,500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4.46%。
(2)董事、副总裁欧阳波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3,843,800 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2.97%。
2、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6 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及资金来源: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增持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
自有资金或其自筹资金。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综合考虑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4 月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在实施本次增
持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相关承诺: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欧阳波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815,000 元(不含税费),欧阳波先生当前持有公司股份 14,093,8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3,874,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
.02%。
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实施主体将继续按照既定增持计划,在实施期限内增持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续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继续实施的风
险。如在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531336ec-7a83-4565-9a18-552c08164d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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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7:4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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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
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4 月 24 日、4 月 26 日分别
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44)。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
派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 元/股(含)调整为 10.85 元/股(含)。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未买入公司股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适时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cd772156-9843-4e4e-8a73-646f1ed9c4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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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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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哈尔斯,证券代码:002615,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18 日、1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依照规定开展了核查,并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征询,现就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
2、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b8369bc4-780a-49f2-9f87-5f6832a5e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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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8:42│哈尔斯(0026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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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哈尔斯,证券代码:002615,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12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依照规定开展了核查,并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征询,现就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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