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4 比亚迪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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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2 │比亚迪(002594):H股公告(股份发行人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的证│
│ │券变动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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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6:37 │比亚迪(002594):2025年10月产销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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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2 │比亚迪(00259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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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1 │比亚迪(00259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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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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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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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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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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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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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 │比亚迪(002594):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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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12│比亚迪(002594):H股公告(股份发行人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变
│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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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H股公告(股份发行人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122f863a-6965-417b-8770-fa525ea117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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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6:37│比亚迪(002594):2025年10月产销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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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2025年10月产销快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c62c1f48-7ede-4803-8e85-7ae7984364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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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2│比亚迪(00259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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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b25a1c5-753b-4092-8c1e-b55157155a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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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1│比亚迪(00259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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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 6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审议并同意发布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董事会确认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 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上述季度报告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修改涉及监事会、监事内容及根据最新规则对部分条款进行更新
;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授权期限自相
关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的议案》
经逐项审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下述治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修改涉及监事会、监事内容及根据最新规则对部分条款
进行更新。具体制度如下:
1.《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的议案》
经逐项审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下述治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修改涉及监事会、监事内容及根据最新规则对部分条款
进行更新。具体制度如下: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关于召开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5日(周五)在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以上事项中需股东会审议事项及其它需股东会审议事项。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布。
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fd90440-2c76-4bdc-91f8-ed1c4a79c9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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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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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89cc11c-102b-4a6d-9def-c86d3d508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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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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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报经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独
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审核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核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就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
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核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核委员会;
(三)审核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就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经全体审核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
;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选聘由公司财务部门择优选取。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核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
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决议。审核委员
会的决议文件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
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核委员
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
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
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核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
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
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核委员会决议情况、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
内容、审核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核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核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核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核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
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b166b67e-6bb0-44c5-84ff-8b12baa2cf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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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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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df3ef69-f616-48de-a83c-39d57449ed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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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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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af248a4-9fda-4feb-b3d1-36e28c3fba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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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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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00259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ea5a2010-fd8e-45fe-92e4-74a36d9ba8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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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09│比亚迪(002594):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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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
他业务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
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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