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1 恒大高新 更新日期:2025-08-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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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部分执行款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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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18 │恒大高新(002591):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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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 │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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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 │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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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12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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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09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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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6:02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防磨抗蚀堆焊业务相关资产并对其出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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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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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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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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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恒大高新(00259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部分执行款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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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 2,612.2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的福建瑞鑫欠款总额为 4,003.7 万元(包含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
、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福建瑞鑫依法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107,437.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进展为公司收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对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拍卖所得
的部分执行款项,金额为人民币2,961,706.7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账面价值为零元
。因此,本次执行款项的到位将对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
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7 年 3 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
知书》【(2017)榕仲受字第 091号】。公司就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鑫”)及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两家公司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下简称“三金钢铁余热发电工程一案”)向福州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福州仲裁委”)申请裁决,福州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在巨潮资讯网于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2017 年 8 月,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转交给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 年 9 月,公司收到罗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 0123财保 10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7年 9月 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14)。
3、2018年 2月,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 044号】,裁决如下:
“(1)福建瑞鑫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 26,122,000元;
(2)福建瑞鑫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0日内向公司支付暂计至 2018 年 1月 18日的违约金 13,063,600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未
付工程余款 26,12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福建瑞鑫付清工程余款之日止;
(3)上海瑞恩对上述第(1),(2)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2,393 元,处理费 5,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20,600元,福建瑞鑫、上海瑞恩共同负担
121,793 元(该款已由公司垫付,履行时福建瑞鑫、上海瑞恩迳付给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年 2月 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4、2018 年 3 月,公司依据《裁决书》【(2018)榕仲裁字第 044 号】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
)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 01执 393号】。福州中院现已查封福建瑞鑫、上海瑞恩公司的账号及三金余热发电项目资产,并
向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18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瑞
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福建瑞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8月 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
大高新: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
1、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榕仲裁字第 044号裁决书,于 2021年 5月7 日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
求执行福建瑞鑫欠款 4003.70 万元(包含违约金、利息以及诉讼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福建瑞鑫依法应承担本案
执行费 107,437.00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0月 14日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罗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1年 11月 3日立
案后,于 2021 年 12月 16日终结执行,于 2025年 1月 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2、罗源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福建瑞鑫位于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的高炉煤气发电设备及厂房启动评估、拍卖,上述厂
房及设备依法经委托评估后,在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由买受人以 3,349,143.70 元中标且全
款支付到位,罗源县人民法院已于 2025年 5月 21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
3、公司近日收到罗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将拍卖福建瑞鑫资产所得款项人民币 2,96
1,706.70 元转至公司账户。截至目前,福建瑞鑫仍拖欠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尚未执行到位。后续,公司
将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罗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福建瑞鑫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
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福建瑞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罗源县人民法
院对福建瑞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罗源县人民法院告知了公司,并要求公
司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认可罗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罗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瑞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罗源县人民法院向公司释明福建瑞鑫的财产情况,公司明确表示
提供不出福建瑞鑫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
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财务影响:本次收到的执行款项人民币 2,961,706.70 元,将计入公司 2025 年度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将
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预计此举将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2、现金流影响:本次收款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跟进该事项的进展及执行法院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继续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闽 0123执恢 1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8d260202-9370-4b06-81cb-2d4b91673d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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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6:18│恒大高新(002591):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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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 1月 1日到 2025年 6月 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350.00万元–520.00 万元 盈利:1,251.04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127.98%~141.57%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650.00万元–950.00 万元 亏损:990.76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4.11%~34.39%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117元/股–0.0173 元/股 盈利:0.0417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预计本期非经常性损益较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本期金
额约为 376.00万元,去年同期为 2,241.80万元。去年同期非经常性损益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售了部分互联网资产,获得了较高的
非经常性损益。
(2)本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缩减了应收账款的规模,收回了
部分长账龄的账款,导致冲回的信用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
报告为准。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5/6873e6fc-829a-43f3-9648-eec5ad294f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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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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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 21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胡恩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03,046,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94%;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公司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黎毅在宣读完毕董事会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90%;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2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1%;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5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8%;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11%;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57%;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82%;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09%;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05%;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6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46%;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88%;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璐、谭冬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67cc8800-aa01-4c20-9b83-a12417cd05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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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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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 043 号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谭冬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
5 年5 月 21 日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
庐北路 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571%。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80 名,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8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36,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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