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7 雷柏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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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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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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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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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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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委托理财内控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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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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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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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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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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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 │雷柏科技(00257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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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雷柏科技(00257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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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雷柏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此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日上午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详见附件 2)
(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任一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
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详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
数:(7)
4.0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4.02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4.03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4.04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4.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4.06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4.07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5.00 《关于调整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 √
规划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6.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选第六届董事会非 应选人数(3)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人
6.01 选举曾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6.02 选举余欣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6.03 选举俞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
7.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选第六届董事会独 应选人数(2)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人
7.01 选举李天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
7.02 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
上述提案业经公司 2025年 6 月 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7
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的相关公告。
其中,提案 1 至提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 6、提案 7,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其中应选举非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两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所有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 (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以抵达
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年 7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4:00-17:00)。
现场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楼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0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传真电话:0755-28328808。
3.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 楼
联系人:张媛媛、张文静
联系电话:0755-2858 8566
传真号码:0755-2832 8808
邮件地址:board@rapoo.com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不超过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六、附件文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回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c9d98455-7cbc-4307-9cea-4133ffc844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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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雷柏科技(00257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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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
第四条 除非经批准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
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具体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和报道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定期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
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还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
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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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4│雷柏科技(00257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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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成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部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
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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