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68 百润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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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5 │百润股份(002568):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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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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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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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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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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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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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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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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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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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百润股份(00256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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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5│百润股份(002568):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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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
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5年 10月 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涛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报告全文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2dd399b-39e9-4277-8240-8763e5da34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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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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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00256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f1045f8-2f9a-4590-aae5-1e0ffba85e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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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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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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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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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002568):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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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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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
印章管理和使用中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
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3、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4、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6、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申请印章刻制,经董
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1、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2、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职章的刻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
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负责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部
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保管。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制发、改正、废止及检查等管理工作,制定公章使用登记细则。
各印章的专管人员应负责印章的登记和核对工作,出现登记不符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其直接上级和公司办公室书面报告,并配合
办公室调查确定责任人,交接公章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
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并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如将印章不慎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上报董事长,依法将遗失的印章公告作废。若印章出现
损坏,印章保管人员应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并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印章应确保清晰、端正。印章专管人员下班时应将其保管的各类印章置于专用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专门加锁,号码应
保密。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使用公章,应先登记,按以下权限批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
印章专管人员用印。公司对外合同须使用公章的,由公司相关领导审核。
1、使用公司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2、使用公章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使用公司财务章的,由财务总监批准;
4、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5、使用公司部门印章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
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
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经事前审批后必须填写公章外出登记,携带印章外出
必须二人同行。
第十七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办公室销毁。第五章 用印方法
第十八条 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
章除外)。
第十九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电子传真可使用电子盖章,申请流程与以上印章申请流程相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未
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二条 废止印章或印章遗失的,应由印章专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并上报董事长核准后,交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
室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视实际情形予以封存或注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若因违反本制度用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情节轻重,对责
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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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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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任命。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五)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六)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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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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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002568):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1cea478-aa4f-4083-8aac-c8c359ea67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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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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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0025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fbc8a15-2385-4437-92a3-9ec56d6243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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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百润股份(00256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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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特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
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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