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37 海联金汇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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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海联金汇(002537):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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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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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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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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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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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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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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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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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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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 │海联金汇(002537):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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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海联金汇(002537):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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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 6月 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及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71,100万元的担保。同时,授权公司总裁
或其授权人士为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全权负责业务办理、协议、合同签署等事宜,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授权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跨
越资产负债率 70%的标准进行调剂,并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详细信息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公司子
公司青岛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联金汇”)与交通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3,000万元,所保证的主债权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7年4月16日。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12月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同意为公司子公司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达”)与工商银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所保证的主债权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
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
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12月9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
公司子公司宁波泰鸿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泰鸿”)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3,000万元,所保证的主债权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8年12月7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
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宁波泰鸿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12月9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
公司子公司浙江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联金汇”)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所保证的主债权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8年12月7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
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海联金汇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
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在公司审批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本次公司为青岛海联金汇提供 3,000万元、为上海和达提供 6,000万元、为宁波泰鸿提供 3,000万元、为浙江海联金汇提供
2,000万元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20,740 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09%。具体说明如
下:
(1)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20,740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09%。
(2)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0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
2、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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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海联金汇(00253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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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00253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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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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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
计等监督工作,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
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
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七)审议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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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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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十六个月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
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了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信息的披露;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筹备、组织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是否完成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管理机构布置的工作;
(四)对董事会工作的建议情况以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执行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年度评价及奖惩情况。
董事会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对董事会秘书提出以下奖励意见:
(一)公司通报表扬;
(二)物质奖励。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董事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根据证券交易所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三)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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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34│海联金汇(00253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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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
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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