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26 山东矿机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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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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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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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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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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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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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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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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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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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山东矿机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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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山东矿机(0025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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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山东矿机(00252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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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
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七)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八)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
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
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
间,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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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山东矿机(00252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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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00252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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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山东矿机(002526):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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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
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
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主要目的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动态
均衡,同时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价值梳理及传递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建立稳定和优
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
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机构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
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鼓励有条件的
公司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鼓励公司将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鼓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
投资者获得感。
(二)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
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
(五)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加强对舆情的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努力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
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掌握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
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
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
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
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
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结合
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动态调整预警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市场价值。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应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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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山东矿机(00252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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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
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
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
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或重大遗漏;
2、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
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致使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等个人原因,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8、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1、警告、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降低工资标准;
4、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5、赔偿经济损失;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稽核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部门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
的范畴,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
原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汇总部门发现报送信息重大差错,且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
现重大遗漏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后发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年报信息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
出相应处罚的,给予责任人“降低工资标准”和“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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