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23 天桥起重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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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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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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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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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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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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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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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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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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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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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天桥起重(0025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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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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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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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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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林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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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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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龙九文先生、黄元政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
龙九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黄元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及审
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龙九文先生、
黄元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龙九文先生、黄元政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杨艳女士、易宏举先生因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年限已满,书面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其辞职自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贾先才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林峰先生、殷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均附后)。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并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任期将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另公司取消监事会后将补充一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林峰先生、殷敬伟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本次股东会补选董事完成,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人数合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10b3a89-1300-4987-ae01-615abba9b2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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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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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林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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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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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殷敬伟)。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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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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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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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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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002523):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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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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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的决策支持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第三条 战
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
公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
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营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三)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通过的提案及相关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 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
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
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
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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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天桥起重(0025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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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且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
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通过特别奖惩等形式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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