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01 利源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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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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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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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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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37  │利源股份(002501):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债务重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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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36  │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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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42  │利源股份(00250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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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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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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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利源股份(002501):关联交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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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17  │利源股份(00250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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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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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7af982b-fa1f-4187-961c-55b74b5128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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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利源股份(00250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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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源股份(00250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de90fbb-1367-493a-bd5e-603161e93f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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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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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 10月 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
知于 2025年 10月 25日以通讯、书面报告或网络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 
行了表决。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亲自出席监事 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                                                                    
    公司根据 2025年第三季度实际情况,编制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87f7277-4134-4b2b-89a5-f8d261ce3a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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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0 18:37│利源股份(002501):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债务重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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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为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向东辽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鼎”或“债务人”),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货款 51,400,
997.84 元及违约金。起诉后,债务人已经支付货款5,000,000.00元。截至本报告日,债务人欠付货款本金为 46,400,997.84元。经 
各方协商,就债务人欠付公司货款事宜,公司拟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债务人共分 7期偿还欠付货款 46,400,997.84 元,最后一期不晚于 2028年 6月 20日。公司 1、公司 2、 
公司 3、自然人 1、公司 4(以下合称“保证人、担保人”)自愿就债务人欠付公司的债务向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
务人、保证人、担保人、自然人 2为债务人欠付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公司提供抵/质押担保。债务人承担公司为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 50万元。                                                                                                       
    2025年 10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办理
抵/质押登记及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法院签发《民事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及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抵押人
提供的抵/质押物能否成功办理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0P4UE32                                                                            
    成立时间:2019年 12月 25日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圩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钱鹏飞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原料、模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江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钱鹏飞    900.00万元    90.00%                                                                            
    2     徐敏      100.00万元    10.00%                                                                            
    合计            1,000.00万元  100.00%                                                                           
    经查询,截至本报告日,江苏江鼎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
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江苏江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                                                                                                
    甲方(债权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担保人):                                                                                        
    丙方 1:公司 1                                                                                                  
    丙方 2:公司 2                                                                                                  
    丙方 3:公司 3                                                                                                  
    丙方 4:自然人 1                                                                                                
    丙方 5:公司 4                                                                                                  
    丁方(抵押人):自然人 2                                                                                        
    (二)债务确认                                                                                                  
    1、甲方向乙方供应铝型材产品,乙方欠付货款。                                                                     
    2、甲、乙双方确认,除乙方欠付货款外,甲方就供货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全部完成,不存在瑕疵。双方就供货合同项下数量、质 
量、义务、履行等,均已无任何争议及权利主张。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确认欠付甲方货款本金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万零玖佰玖拾柒元捌角肆分(人民币 46,400,997.84 
元)。                                                                                                              
    4、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继续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计算至实际清
偿完毕之日止。                                                                                                      
    5、乙方共分 7期偿还欠付货款 46,400,997.84元,最后一期不晚于 2028年 6月 20日。                                   
    6、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60日内,向甲方支付其为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0万元。                                   
    (三)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                                                                                        
    1、丙方自愿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欠付甲方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一保证人追偿全 
部债务。保证期间自乙方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 2028年 6月 20日)起三年。                                      
    2、甲方、乙方、丁方共同确认:丁方以其名下的四处房产,为乙方欠付甲方的本协议项下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3、乙方、丙方为欠付甲方的本协议项下债务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                                                  
    (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本人签字(自然人主体)之日起生效。
    四、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除上述债务重组方案及协议约定情况外,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等安排,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债务重组,旨在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可以实现债权回收的利益最大化。  
    (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约44,600,997.84元。若本次债务重组顺利实施完成,公 
司将按照回款进度转回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预计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正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影响将
以公司正式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三)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法院签发《民事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及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
抵押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能否成功办理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董事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0f1a27d2-5010-431d-9e08-86a8cf922f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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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0 18:36│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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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17日以通讯、书面报告或网络等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亲自出席董事 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务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5e5116ef-e28a-4ced-afb8-a221842727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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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4 16:42│利源股份(00250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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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年 7月 29日、2022年 1月 4日、2022年 9月 3日、2023年 5月 1
1日、2023年 7月 1日、2024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月 1日、2025 年 1 月 9日、2025 年 2 月 26 日、2025年 4 月 2 日、20
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6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9 日、2025年 7月 19日、2025年 8月 2日、2025年 8月 23日、2025年 9 
月 10日和 2025年 9月 16日披露了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2024-044、2024-071和 2025-052)和《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077、2023-022、2023-033、2025-002、2025-012、2025-030、2025-040、2025-051
、2025-056、2025-057、2025-061、2025-066和 2025-067)。                                                             
    近日,公司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合称“法院”)送达的《民事
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诉 34件,诉请金额合计 760.26万元。                                                                      
    (二)二审判决 3件,诉请金额合计 26.25万元,其中 2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件改判,对判赔金额不产生影响。         
    (三)再审 2件,诉请金额 4,860.69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提起再 
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目前,本案已由法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本案件涉及公司重整前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
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8ca7d60a-9c17-470c-92d3-8a91fa888e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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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0 00:00│利源股份(0025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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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通知于 2025年 9月 16日以通讯、书面报告或网络等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
行了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亲自出席董事 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许明哲、杜婕回避)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4e390f15-b7ac-4e8d-a526-8238bf5e59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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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0 00:00│利源股份(00250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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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 
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以下简称“特定信息”)时,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
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连同《暂缓与豁免披
露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特
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总裁、董事长;            
    (三)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长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审批并签字确认;特定信息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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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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