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89 浙江永强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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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七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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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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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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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浙江永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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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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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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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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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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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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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浙江永强(00248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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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七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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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8日以专人
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公司董事谢建平、
谢建强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高管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会董
事推选,会议由董事谢建勇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谢建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由其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相同。
谢建勇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5-038号)。
第二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谢建平先生和谢建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谢建平先生和谢建强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5-038号)。
第三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如下:
孙奉军先生、谢建强先生、郑云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孙奉军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云波先生、谢建强先生、蒋慧玲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郑云波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蒋慧玲女士、谢建勇先生、孙奉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蒋慧玲女士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谢建勇先生、孙奉军先生、郑云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谢建勇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上述各委员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5-038号)。
第四项、 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经董事长谢建勇先生提名,会议同意聘任谢
建强先生担任公司总裁,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此项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
经总裁谢建强先生提名,会议同意聘任施服斌先生、周虎华先生、王洪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其中聘任施服斌先生为常务副总裁
。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此项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施服斌先生、周虎华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5-038号)。
王洪阳先生简历见附件。
第六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总裁谢建强先生提名,会议同意继续聘任施服斌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此项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谢建勇先生提名,会议同意继续聘任王洪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此项议案
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王洪阳先生简历见附件。王洪阳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
邮编:317004
电话:0576-85956878
传真:0576-85956299
邮箱:whyofchina@sina.com
第八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谢建勇先生提名,会议同意继续聘任朱慧女士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此项议案已经提
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朱慧女士简历见附件。朱慧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
邮编:317004
电话:0576-85956868
传真:0576-85956299
邮箱:yotrioir@yotrio.com
第九项、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长谢建勇先生提名,会议同意继续聘任洪井上先生为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此项议案已
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洪井上先生简历见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364d224d-5929-4e0a-bba2-1f254d3992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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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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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年 7 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另
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
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
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第十
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公司指定专人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
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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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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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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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浙江永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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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浙江永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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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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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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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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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年 7 月 29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
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公司章程》《金融投资管理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
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
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经签署但尚未收款
的出口订单的外汇收入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分析与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关于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有关决议或纪要须报董事会备案。第九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 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实施,包括日常决策记录、交易指令与执
行记录、资金划转记录、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汇报。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金融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30%的远期结汇业务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二)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50%的远期结汇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三)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未交割金额不超过预接出口订单总金额80%的远期结汇业务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及经批准的远期结售汇计划进行操作,不得
超范围操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营销中心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
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根据营销中心的申请,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草案)。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草案)的合规性以及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权限的外汇业务,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经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根据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
第十九条 在与银行确认后,财务中心应及时将签署远期结售汇确定的远期结汇汇率及结汇金额等事项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
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远期结汇合约交割期内,财务中心应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帐号,并提出交割申请,并办理交
割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5日内出具损益报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提交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
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
小组或董事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
例超过2%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远期结售汇合约等文件应及时归档,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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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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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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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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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40a671b5-358d-454e-9bb1-29e9f77bed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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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浙江永强(002489):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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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002489):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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