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71 中超控股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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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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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 │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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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 │中超控股(00247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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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中超控股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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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 │中超控股(0024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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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 │中超控股(0024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范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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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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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 │中超控股(0024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王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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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 │中超控股(0024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史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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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2 │中超控股(00247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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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中超控股(002471):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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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6年 3月 31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
电缆”)收到国家级项目政府补助 1,5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66.63%,为现金形式,与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但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
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后续计量。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政府补助 1,509万元,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且预计会给公司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本次政府补助项目尚需验收,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005f7d46-c474-4128-8ac8-70b6324d53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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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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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f81166bb-3f09-4460-b8ec-4466af8d98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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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中超控股(00247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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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号正太中心 A座 14-16层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3235046
电 话:025-83235002
网 址:www.syjc.com
电子信箱:js.suya@163.com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
控股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
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超控股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68bc9b6e-554b-47f4-b661-00facec4e2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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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5│中超控股(002471):关于中超控股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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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关于中超控股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ac60a6c2-3f51-450c-af87-53f0688588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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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中超控股(0024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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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按照其所任工作岗位及工
作职责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
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
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
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年 1 月 1 日起追溯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6f90aeb4-5df1-4b7d-b41e-f3b8e8596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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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中超控股(0024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范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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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现将 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
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范志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 年 8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建设银行宜兴支行会计、营业部主任、风险部经理
,2021.2.8-2025.5.29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苏和信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和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艺术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股东会 8次,董事会 16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任职期间出席
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出席股东会的情况
事姓名 报告期内 现场出席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董事会 报告期内 出席股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方式参 席董事 次数 应出席股 东会次
事会次数 数 加董事 会次数 东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范志军 5 4 1 0 0 2 2
本人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认真审议议
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 10次会议、提名委员会 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次,本
人任职期间出席各会议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审计委员会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范志军 4 4 0 0
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关联交易、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2、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提名委员会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范志军 2 2 0 0
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选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范志军 1 1 0 0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范志军 3 3 0 0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就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
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未有
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
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时还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
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六)保护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公司按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2、定期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动态以及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运用自
身的知识背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在任职期间,本人都是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有疑
问主动向公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
3、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以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要求,本人对公司 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经营必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
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
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
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年 4月 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提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提名选举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范志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d21477c3-a16d-4b96-b07b-cd8a3d5a70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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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34│中超控股(002471):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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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26年 3月 30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6年 4月 20日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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