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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62(嘉事堂)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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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62 嘉事堂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7:14 │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 │2025-10-27 17:14 │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 │2025-10-27 17:14 │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 │2025-10-27 17:13 │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0-27 17:13 │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0-26 16:31 │嘉事堂(00246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26 16:29 │嘉事堂(00246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6 16:27 │嘉事堂(00246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 │2025-10-08 15:37 │嘉事堂(002462):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 ├─────────┼──────────────────────────────────────────────┤ │2025-10-08 15:37 │嘉事堂(00246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 └─────────┴──────────────────────────────────────────────┘ ─────────┬──────────────────────────────────────────────── 2025-10-27 17:14│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d0d3583-c10b-4935-a99e-23f58763bcea.PDF ─────────┬──────────────────────────────────────────────── 2025-10-27 17:14│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合并报表范 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应一事一议,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对于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具备担保属性和可执行性的安慰函、支持函、维好函、差额补足函、兜底函等类担保文件,视同担保, 应严格按照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 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 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 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批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总裁及公 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起担保请求时,需向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书、内部审批纪要、反担保情况等相关资料。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人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 ,或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相关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审议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坚持担保比例与持股比例对等原则,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并采取反担保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等方式防范代偿风 险。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反担保提供方,应谨慎 判断其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 外担保以及解散、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 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 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572b1ef-66ef-4 ─────────┬──────────────────────────────────────────────── 2025-10-27 17:14│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嘉事堂(002462):嘉事堂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68775ec-485e-4fad-b83e-3d53e05102aa.PDF ─────────┬──────────────────────────────────────────────── 2025-10-27 17:13│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5)嘉字第 102701 号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 光律师、王瑞欣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 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9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在 2025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120,432,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53%;其中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37,374,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2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17,649,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13%;其中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4,592,1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2,782,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0%;其中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 份 2,782,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日将《嘉 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3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6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弃权 59,1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74,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61%;反对 6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6%;弃权 5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日将《嘉 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35,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216%;反对 6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弃权 61,1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7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63%;反对 6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1%;弃权 61,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于 2025 年 9月 30 日经嘉事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嘉事堂于 2025 年 10 月 9日将《嘉 事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披露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687,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819%;反对 6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1%;弃权 71,0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4%;反对 6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5%;弃权 7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1%。 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6df5a82-ba4b-4295-81e7-d9d72cf4efb1.PDF ─────────┬──────────────────────────────────────────────── 2025-10-27 17:13│嘉事堂(00246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嘉事堂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3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120,432,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853%。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649,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78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7,374,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25%。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4,59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78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0%。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议程中所列全部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2.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31,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5%;反对6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24%;弃权5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4,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1%;反对6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6%;弃权5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83%。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刻生效。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3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6%;反对6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76%;弃权6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7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63%;反对6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1%;弃权6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36%。 修订后的《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刻生效。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68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9%;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91%;弃权7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3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4%;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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