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55 百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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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05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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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7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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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6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回购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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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6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子公司股份回购及减资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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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5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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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5 │百川股份(002455):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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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4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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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4 │百川股份(00245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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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1 │百川股份(002455):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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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5:51 │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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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05│百川股份(002455):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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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2025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披露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230,689.53 万 元 , 借 款 余 额 为720,471.95万元。截至 2025年 5月 31日
,公司借款余额为 767,049.44 万元,累计新增借款金额 46,577.49万元,占公司 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9%。
二、累计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2024年 12月 31日 2025年 5月 31日 累计新增 占2024年末净
号 (经审计) (未经审计) 借款金额 资产的比例
1 银行借款余额 523,602.28 570,617.01 47,014.73 20.38%
2 非银行借款余额(含 100,191.79 99,755.98 -435.81 -0.19%
委托贷款、融资租赁、
信托、小额贷款、其
他借款等)
3 应付债券(含公司债、 96,677.88 96,676.45 -1.43 0.00%
企业债、金融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ABS等)
合 计 720,471.95 767,049.44 46,577.49 20.19%
注 1: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三、累计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新增借款系为了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规划,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公司目前经营
状况稳定,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合理调度分配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付本息。上述新增借款主要系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所
需的正常融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 2024年年末数据为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数据外,其余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6209c50d-9d11-4772-b174-4c5165f18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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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7│百川股份(00245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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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
国际”)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 12 月 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号 5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德皓国际合伙人 66 人,注册会计师 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40
人。
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 43,506.21 万元(含合并数,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8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22,57
2.37 万元。审计 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 125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3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
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次、行政监管措施 1 次、自律监管措
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3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22 次(其中 21次不在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自律监管措施 6次(均不在德皓国际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盛青,2000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在德皓国际执业,
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0 家。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葛皓宇,2013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7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 12月开始在德皓
国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6家。
项目质量复核人:余东红,1996 年 1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 12月开始在德皓国
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过 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 年度支付审计费用合计 90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0 万元。2025 年度
审计费用合计 90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 6 月 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
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
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2025年 6 月 6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
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续聘北京
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4、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5、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
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d3feb11e-131d-4da6-a8de-16401765dd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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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6│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回购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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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4 月 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产业引导基金”)以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向宁夏百川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百川科技”)增资,投资期限 3年。
公司于 2021年 6月 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1年 7月 12日召开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拟延长投资期限暨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因宁夏百川科技所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为更好地支持宁夏百
川科技建设与发展,宁夏产业引导基金延长了投资期限,投资期限原为 3年更改为 5年。股权交割日、回购股权比例、回购价款情况
如下:
序号 标的股权交割日 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回购价款(元)
1 2024年 9月 5日 7.14% 50,000,000.00
2 2024年 12月 5日 7.14% 50,000,000.00
3 2025年 3月 5日 7.14% 50,000,000.00
4 2025年 6月 5日 7.14% 50,000,000.00
合计 28.57% 200,000,000.00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情况
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公司应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前回购宁夏产业引导基金持有的宁夏百川科技 7.14%股权,回购价款 5
,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该笔回购。本次回购前后,宁夏百川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65,000.00 92.86% 70,000.00 100.00%
公司
2 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5,000.00 7.14% 0.00 0.00%
(有限公司)
合计 70,000.00 100.00% 70,000.00 100.00%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购宁夏产业引导基金持有的宁夏百川科技股权,符合公司和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和经营需求。本次回购后,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各期回购。本次回购后,公司直接持有宁夏百川科技 100%股权,宁夏百川科
技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dd51872-760f-4f33-9793-1383ffdc7a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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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6│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子公司股份回购及减资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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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一)协议签订情况
2022 年 2 月 9 日,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子公司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基新能源”)、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等相关方在江阴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了海基新能源股份回购有关事宜,公司就海基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
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明阳智能发出的回购行权函,因《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人回购事件已经成就,经友好协商,公司、海基
新能源、明阳智能就回购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拟签订《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事宜协议》(以下简称《股份
回购事宜协议》),并按《股份回购事宜协议》约定推进子公司海基新能源减资相关事宜。
(二)子公司减资事宜
子公司海基新能源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将海基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 121,905 万元减少至102,405 万元。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份回购及减资事宜的议案》。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签订《股份回购事宜协议》其他各方的基本情况
1、海基新能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J6HFXA
名称: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郑渊博
注册资本:121,905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 04 月 19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储能集成系统、智能配用电自动化系统、智能输变电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电池、锂电池及电池组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电力行业进行投资;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基新能源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 32.81%。海基新能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明阳智能
名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38199M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号明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资本:2,271,496,706 元
成立日期:2006年 06 月 02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
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
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明阳智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615),实际控制人为张传卫、吴玲、张瑞。
明阳智能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回购事宜协议》主要内容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九十(90)日内,海基新能源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行动,完成股份回购所有必备前置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减资程序、办理完毕减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且应在完成上述前置程序后按照下列时间
计划表向明阳智能付清全部回购价款:
款项进度 付款节点 支付的明阳智能投资本金金
额(万元)
第一期 2025 年 9月 30日前与减资前置程序全部 1900
完成之日孰晚
第二期 2025年 12月 31日前 1900
第三期 2026年 6月 30日前 3800
第四期 2026年 12月 31日前 3800
第五期 2027年 5月 31日前 3800
第六期 2027年 8月 31日前 3800
在按照上述时间计划表向明阳智能支付明阳智能的投资本金金额的同时,海基新能源应支付明阳智能投资本金金额对应到期的全
部资金利息,即利随本清。利息按每年 8%(单利)计算,利息计算的期限为 2022 年 3月 10日至海基新能源的实际付款日。
公司对海基新能源按上述时间表向明阳智能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海基新能源未向明阳智能按第 1 款约定的时间计划表足额支付任一期回购价款(包括投资本金和利息),则:
(1)海基新能源向明阳智能支付回购价款的债务全部加速到期,明阳智能有权要求海基新能源及/或公司立刻全额支付回购价款
。明阳智能要求承担付款义务的海基新能源及/或公司(“付款方”)应在明阳智能发出债务加速到期并要求全额付款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向明阳智能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全部回购价款(无论该等价款是否达到第 1款时间计划表的付款节点)。
(2)如付款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明阳智能全额支付回购价款,付款方应向明阳智能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迟
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直至明阳智能足额收到回购价款。为免疑义,海基新能源与公司应共同对向明阳智能支付违约金的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海基新能源未能按第 1 款约定期间内完成股份回购所有必备前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完毕减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则:
(1)公司应在该等约定期间届满之日直接向明阳智能承担回购义务及责任。具体而言,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行动,按照
第 1款约定的时间计划表向明阳智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包括投资本金和利息),在明阳智能足额收到回购价款后完成对明阳智能所
持股份的回购并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为免疑义,该等公司回购价款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司回购价款总额=19000 万元×(1+8%×N)–明阳智能股权被公司全部回购之前明阳智能已获得的红利(包括股息红利及明阳
智能转让股份已取得的股权转让款)。
其中,N=2022年 3月 10日至公司实际向明阳智能支付回购价款之间的天数/365。(2)如公司未在第 2 款第(1)项约定期间内
向明阳智能全额支付回购价款,公司应向明阳智能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直至明阳
智能足额收到回购价款。
在明阳智能足额收到回购价款后,海基新能源、明阳智能、公司应相互配合办理股份变动及相关政府手续。
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经海基新能源、公司股东会及明阳智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股份回购事宜协议》,系对原《投资协议》回购条款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但由于涉及潜在的股权回购义务,可能会
对公司未来产生一定影响,本次交易事项尚需交易各方完成各自审议程序方能生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9f2589d-44d2-402b-9f89-7a3afc110a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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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15│百川股份(002455):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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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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