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44 巨星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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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51  │巨星科技(00244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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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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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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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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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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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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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5:49  │巨星科技(00244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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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20:22  │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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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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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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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51│巨星科技(00244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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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
出,且全体董事均已书面确认收到全部会议材料。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 9票,反对票为 0票,弃权票为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规、制度,公司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 9票,反对票为 0票,弃权票为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3、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
、制度,公司制订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 9票,反对票为 0票,弃权票为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8dee337-6e9a-4eb1-8f4f-3391a0c215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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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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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优化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任免董事及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 
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候选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被提名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
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 
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0b288daa-b247-4429-b374-ec457b06d3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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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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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
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624393b-db35-465f-a674-8d2b2ae454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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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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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制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a5b028f-246d-4da8-ab9b-64a30e5f2a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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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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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a5d6013f-db32-40b6-b336-7b65166099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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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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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星科技(00244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79b9829-14a5-4702-a95e-a417265458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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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5:49│巨星科技(00244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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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星科技(00244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dbe1788-41d4-47d4-8858-5ade3d5d7d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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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6 20:22│巨星科技(002444):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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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10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194,478,1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预计现金分红总额为298,619,545.50元,本次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前,若总股本由
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94,478,1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10股派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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