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0 杭氧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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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6:26 │杭氧股份(002430):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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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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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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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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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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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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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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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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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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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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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6:26│杭氧股份(002430):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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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6年3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伟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
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了列入议程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并建设运营一套 14000Nm3/h 空分装置配套宁东气体岛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宁夏宁东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当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合资公司为主体建设并运营一套 14000Nm3/h空分装置,配套宁东空分气体岛项目,提供相关工业气体
产品。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9,0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90%股权;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00
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0%股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具体申请
授信的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万元) 有效期限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28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192,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15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0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10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杭州银行保俶支行 7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55,5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5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浦发银行杭州分行 50,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 35,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汇丰银行 15,000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一)》。
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衢州杭氧东港气体有限公司提供 2,5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利率以实际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二)》。
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晋城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 35,000 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利率以实际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0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7/6893f105-e739-4e5e-a10b-1822d5945f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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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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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
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资本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形成提案,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将研究讨论情况等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证券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
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规定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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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杭氧股份(00243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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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
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十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
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规定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6864d227-4ccb-40d6-bfac-f801bb7d6a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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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00:00│杭氧股份(0024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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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
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资信调查
第十二条 被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四)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担保,且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资信调查要求被资助对象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自然人)基本资料;
(二)近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自然人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三)财务资助协议及相关资料;
(四)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
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
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问
责措施,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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