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30 杭氧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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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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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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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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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杭氧股份(002430):杭氧股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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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21 │杭氧股份(002430):杭氧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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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9:19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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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6:34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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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6:32 │杭氧股份(00243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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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6:31 │杭氧股份(002430):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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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6:31 │杭氧股份(002430):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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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杭氧股份(002430):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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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发生。
2、本次会议中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已
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2026 年 5 月 1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
om.cn)进行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伟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9人,代表股份680,154,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9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30,248,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
149,906,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0人,代表股份96,379,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7人,
代表股份95,962,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634,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45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860,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8%;反对456,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6%;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6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516,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601,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74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1%;反对601,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3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641,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6%;反对44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867,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8%;反对448,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6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633,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反对45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弃权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858,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反对454,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0%;弃权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6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35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75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58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0%;反对752,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0%;弃权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4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542,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52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768,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2%;反对527,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87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638,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44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86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1%;反对448,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69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640,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445,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86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5%;反对44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1%;弃权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7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150,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2%;反对12,929,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0%;弃权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
意83,376,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81%;反对12,929,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55%;弃权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200,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8%;反对89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42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6%;反对894,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9%;弃权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615%。
六、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2025年度述职,述职报告全文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已
进行披露,供投资者查询。
七、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d3f36a18-b810-4b47-96b2-a51cbe15aa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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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杭氧股份(002430):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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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汇西办公楼 7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37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19 日下午 15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 A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9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4、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5、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7、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9、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1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持股数共计 53,024.8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77%。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8名,代表股份共计 14,990.6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2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同意 679,634,611 股,反对 456,412 股,弃权 63,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6%,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860,259 股,反对股份数 456,412 股,弃权股份数63,3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4608%。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同意 679,516,411 股,反对 601,012 股,弃权 3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2%,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742,059 股,反对股份数 601,012 股,弃权股份数36,9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3381%。
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同意 679,641,411 股,反对 448,812 股,弃权 64,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867,059 股,反对股份数 448,812 股,弃权股份数64,1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4678%。
4、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同意 679,633,111 股,反对 454,912 股,弃权 66,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4%,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858,759 股,反对股份数 454,912 股,弃权股份数66,3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4592%。
5、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案
同意 679,358,202 股,反对 752,721 股,弃权 43,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583,850 股,反对股份数 752,721 股,弃权股份数43,4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1740%。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同意 679,542,511 股,反对 527,412 股,弃权 84,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768,159 股,反对股份数 527,412 股,弃权股份数84,4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3652%。
7、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同意 679,638,811 股,反对 448,812 股,弃权 66,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2%,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864,459 股,反对股份数 448,812 股,弃权股份数66,7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4651%。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同意 679,640,111 股,反对 445,412 股,弃权 68,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865,759 股,反对股份数 445,412 股,弃权股份数68,8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4665%。
9、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同意 667,150,844 股,反对 12,929,879 股,弃权 73,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2%,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83,376,492 股,反对股份数 12,929,879 股,弃权股份数 73,600 股
,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86.5081%。
1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提案
同意 679,200,702 股,反对 894,321 股,弃权 59,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8%,表
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95,426,350 股,反对股份数 894,321 股,弃权股份数59,300 股,同意
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0106%。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5ff6af09-6ede-4f07-87f7-31a77820cb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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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杭氧股份(0024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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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9 日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
合,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履职情况等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
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仅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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