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29 兆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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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20 │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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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9 │兆驰股份(0024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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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9 │兆驰股份(0024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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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02 │兆驰股份(00242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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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 │兆驰股份(002429):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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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 │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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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 │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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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 │兆驰股份(002429):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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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0:16 │兆驰股份(0024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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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0:16 │兆驰股份(0024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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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20│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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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65e54f82-d480-4476-a494-2ce5cc5929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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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9│兆驰股份(0024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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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驰股份”)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
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
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025 年 6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9,581,8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3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058,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01%
。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 1,022,737,197 股股份表决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
38,522,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2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53,234,863 股,其中同意 1,248,086,07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2%
;反对 2,732,611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弃权 2,416,178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
8%。公司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989,374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5%;反对 2,732,611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5%;弃权 2,416,178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a4fbdaf9-2e91-42a0-b531-67a0ab7da7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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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9│兆驰股份(0024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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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7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9,581,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42.4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1,058,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6.9101%;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 1,022,737,197 股股份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8,522,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5029%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0,138,1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6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0,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5,427,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18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8,086,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2%;反对 2,73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0%;弃权 2,416,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989,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5%;反对 2,732,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5%;弃权 2,416,1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6,57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关联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26,347,03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a2048240-e5b2-4adc-b529-8772ca37bf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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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02│兆驰股份(00242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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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实施
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4年 12月31 日总股本 4,526,940,6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7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84,382,644.95元(含税)。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分配比
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以分派总额不变的方式分配。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4,526,940,6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
0股派 1.07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63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
款 0.214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7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11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6月 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6月 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91 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551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月 3日至登记日:2025年 6月 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座
3. 咨询联系人:单华锦
4. 咨询电话:0755-33614068
5. 传真电话:0755-33614256
七、 备查文件
1.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7f406021-da0e-43e1-bf5e-84332780e8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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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兆驰股份(002429):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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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 10: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
,应参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顾
伟先生回避表决;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南昌兆投的转让应收款债务进行展期,对于在约定期限内清偿的转让应收款项下的债务金额,公司免
收利息;对于展期结束后仍有未清偿的转让应收款余额,公司将自《债务清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向南昌兆投计收利息。本次交易旨在
调整交易条件,是公司基于顾伟先生帮助公司化解不良资产的初衷,同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多重因素后作出的审
慎决策。交易双方对还款计划及还款来源作了具体约定,这将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本次调整具备真实、客观、合理的交
易背景,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因此,董事会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15: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 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ee6a76df-6730-4e03-b235-d221d541a6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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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3│兆驰股份(0024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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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兹定于 2025 年 6 月16 日 15:00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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