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20 毅昌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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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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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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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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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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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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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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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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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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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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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毅昌科技(002420):决策权限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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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毅昌科技(002420):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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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效率,明确经理职权及工作程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以下经理工作细则。
一、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三、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战略规划;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会议制度
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主持召开经理会议:
(1)董事长提议时;
(2)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大或突发性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其他应临时召开经理会议的情形。
2.根据公司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经理会议分为经理办公会议和业务工作会议两大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议事内容、
议事规则、会议程序遵照《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业务工作
会议由牵头组织会议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牵头组织会议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
3.经理会议召开的程序
(1)经理会议召开前,由经理或牵头组织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责成办公室收集、整理和准备会议材料,并将会议通知和会
议材料提前发至参会人员;
(2)由与会人员汇报和介绍有关情况,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形成会议决议;
(4)会议结束后,应指定专人形成会议纪要。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形成议案上报。
4.经理会议参加人员
经理会议出席人员有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可包括具体项目的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研究公司
重大投资及财务方案时,必须聘请专业人士到场提供意见。
5.会议纪律
一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应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坚决执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事项,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得
向外泄露。
五、高管人员的分工
1.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
2.经理一名,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3.副经理作为公司经理的助手,受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
4.副经理按分工负责领导相关的经营工作。
5.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
六、经理经济审批权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一)经济审批权
1.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年度资金预算,由财务部逐月提供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经理可按计划调配使用资金。对预
计超出当年经批准之项目预算,经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支付超出当年项目预算的支出。
2.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属年度计划内项目,投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
3.流动资金支出
(1)除物料采购支出以外的生产性支出,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
(2)非生产性支出,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并报备董事长。
4.资产处置
(1)原材料折价处理:单批次处理原材料的账面原值在 5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
(2)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处理:单批次处理资产的账面原值在 5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
(3)坏账核销:若坏账核销金额在 30万元以下的,由经理审批执行。5.凡超出经理审批权限的款项开支,须按金额大小分别报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批准方可支付。
上述条款中凡“以下”均含本数。
(二)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权限
1.经理可在以上经济审批权限内签订相关的经济合同;
2.经理可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和委托签订相关的经济合同。
七、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1.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在事情发生后三天内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
情况的需要提请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和报备制度》执行。
2、除上款规定外与股份公司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情,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附则
1、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2、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4、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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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毅昌科技(0024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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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不作
为或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统称“被问责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自身主观因素等未完成的
;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决议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
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捐赠等;
(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有关公司治理、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相关规定,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或损
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含本人的近亲属)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及证券衍生品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或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在公司采购、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问
责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诉讼。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良后果和影响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在内部讨论会或向上级领导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
导责任;
(六)公司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指 5000 元以上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经
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问责由经理提出。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
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
,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
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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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毅昌科技(00242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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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00242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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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毅昌科技(0024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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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指引以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违反监管规则、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五条 本制度的人员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
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监管规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降低工资标准;
(四)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五)赔偿经济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存在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情形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产生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条 董事会可视具体
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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