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14 高德红外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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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7:17 │高德红外(002414):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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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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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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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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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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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对外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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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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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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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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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 │高德红外(00241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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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7:17│高德红外(002414):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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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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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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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下
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防范措施
第九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
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因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具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内部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占用资
金情况、对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三条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
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被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aa21bef3-8b8c-4160-8808-c869db27c9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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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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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b079fda7-d7a9-478e-b829-6bd65c0c1d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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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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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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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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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对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法律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报送及追责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
金、降级、撤职、辞退等处罚决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文件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指南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1795131e-9940-4890-9b72-06121d5b02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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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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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对外担保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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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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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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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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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d458955c-c39f-4b21-84e7-0f72d51ca2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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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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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0024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6ece2623-405f-4071-aacd-03ff2a690d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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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0│高德红外(00241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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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审议前款事项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公司不设立战略、提名、薪酬及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规定履行。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及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应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第十四条 独立董
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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