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08 齐翔腾达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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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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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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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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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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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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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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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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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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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齐翔腾达(002408):2025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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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6:36 │齐翔腾达(002408):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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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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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经营管理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法规、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经营管理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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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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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00240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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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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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00240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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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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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法务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法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法务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法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保存
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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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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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淄
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下设党委组织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保存
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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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齐翔腾达(002408):齐翔腾达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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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
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中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
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
,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标准仓单充抵)、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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