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97 梦洁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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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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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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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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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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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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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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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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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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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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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梦洁股份(002397):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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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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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00239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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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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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意见
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对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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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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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00239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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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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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事宜,保障公司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其他各项忠实义务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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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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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股份(00239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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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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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资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
含本数,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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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梦洁股份(00239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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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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