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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94(联发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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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94 联发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7 15:50 │联发股份(00239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12-10 00:00 │联发股份(00239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 │2025-10-27 16:04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14 16:29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0-14 16:29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0-10 20:36 │联发股份(00239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兼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10-09 12:16 │联发股份(00239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9-25 20:24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25 20:24 │联发股份(00239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9-25 20:24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2025-12-17 15:50│联发股份(00239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 5月15日召开 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 70%以下(含)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1 亿 元人民币,向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7亿元人民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 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上述担保的额度, 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处获得担保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LF2025-01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人 保证人 债务人 担保金额 保证方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万元) 式 中信银 江苏联 江苏联 10,000 连带责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行股份 发纺织 发纺织 任保证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 有限公 股份有 材料有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 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 司南通 限公司 限公司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分行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 间单独计算。 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江苏海 江苏联 江苏联 10,000 连带责 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 安农村 发纺织 发供应 任保证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 商业银 股份有 链管理 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 单独计算,为具体授信业 行股份 限公司 有限公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 务约定的债务人每一笔 有限公 司 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 授信业务履行期限届满 司 监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 之日起三年;如为分期偿 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 还的投信业务,自该授信 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 业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 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 证期间。 任。 中国银 江苏联 江苏联 5,000 连带责 主债权及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 行股份 发纺织 发供应 任保证 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 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 有限公 股份有 链管理 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 司海安 限公司 有限公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笔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 支行 司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3.816 亿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33.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7e06e5d7-1596-4deb-ab33-3f963e0b473f.PDF ─────────┬──────────────────────────────────────────────── 2025-12-10 00:00│联发股份(00239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发集团”)函告,获悉联发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联发集团质押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共计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因相关协议到期,于2025年12月04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于2025年10月20日签订了《工商企业代付业务协议》,由联发集团提供质押担保。2025 年12月08日,联发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 行,用于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解除质押手续及再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一、控股股东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 质权人 名称 股股东或 质押股份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期 第一大股 数量(股)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联发 是 35,000,000 26.73% 10.81% 2023年 2025年 中国进出 集团 10月 17 12月 04 口银行江 日 日 苏省分行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 占其所 占公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质押 持股份 司总 为限 为补 起始 到期日 权人 用途 东或第 数量 比例 股本 售股 充质 日 一大股 (股) 比例 押 东及其 一致行 动人 联发 是 10,00 7.64% 3.09% 否 否 2025 至联发 中国 为本 集团 0,000 年 12 集团办 进出 公司 月 08 理解除 口银 融资 日 质押登 行江 提供 记手续 苏省 质押 之日止 分行 担保 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 持股比 本次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 名称 数量 例 质押 押后质 持股份 司总 况 情况 前质 押股份 比例 股本 已质押 占已 未质 占未 押股 数量 比例 股份限 质押 押股 质押 份数 售和冻 股份 份限 股份 量 结、标 比例 售和 比例 记数量 冻结 数量 联发 130, 40.45 0 10,000, 7.64% 3.09 0 0 0 0 集团 934, % 000 % 100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51267a1-1b4e-4475-b426-1cc5edcef9f7.PDF ─────────┬──────────────────────────────────────────────── 2025-10-27 16:04│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a260a60-fef1-480d-8a25-4e71e6734b4d.PDF ─────────┬──────────────────────────────────────────────── 2025-10-14 16:29│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 别 提 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4 日 09:15 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恒联路 88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志刚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5 人,代表股份 141,930,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63%。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39,588,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22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342,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6%。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 同意 141,603,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5%;反对 324,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669,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45%;反对 324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0%;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律师、郑壮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3168351c-22b3-48e5-aab5-ebef25c5598b.PDF ─────────┬──────────────────────────────────────────────── 2025-10-14 16:29│联发股份(0023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辉律师 、郑壮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4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9月 2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题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已于 2025年 9月 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及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 2、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会议的召开及 表决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 文件等事项。 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召开,属于临时股东会,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月 9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志 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25年 10月 14日下午 14:00在江苏省海安市恒联路 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 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系临时股东会,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相关身份证明等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所代表股份为 139,588,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3.122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名,代表股份 2, 342,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36%。 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5名,代表股份 141,930,56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8463%。 6、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的议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6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5%;反对 3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286%;弃权 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9,2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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