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76 新北洋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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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22 │新北洋(00237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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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31 │新北洋(00237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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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 │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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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 │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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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 │新北洋(0023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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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 │新北洋(002376):关于举行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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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 │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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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 │新北洋(002376):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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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 │新北洋(00237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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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 │新北洋(00237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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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22│新北洋(00237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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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6年 3月 31日总股本 810,562,541股扣除同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
6,881,200 股后的 793,681,3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2 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合并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58,
736,268.2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最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为基数进行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
每 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158,736,268.20元÷810,562,541股*10=1.958346元/10
股(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0.1958346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
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
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1958346元/股。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5 日召开的 2025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6年 3月 31日总股本 810,562,541股扣除同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 16,881,200股后的 793,681,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息 2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合并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
58,736,268.2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公司最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为基数进行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分配
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内容与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
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881,200.00股后的 793,681,341.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
)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40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
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一码通账户号码 股东名称
1 19*******680 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19*******977 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19*******084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一码通账户号码 股东名称
4 18*******422 丛强滋
5 18*******390 门洪强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5月 20日至登记日:2026年 5月 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且权益
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
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 =本次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158,736,268.20元÷810,562,541股*10=1.95834
6元/10股(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0.1958346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
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1958346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号
咨询联系人:倪赛君
咨询电话:0631-5675777
传真电话:0631-5680499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2d31a1f7-3060-48e1-80ef-070ad43305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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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31│新北洋(00237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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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昆仑路 126 号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其中董事黄
雪莹女士、独立董事钱苏昕先生、独立董事宋文山先生因工作及个人原因,分别委托董事刘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季振洲先生、独立董
事汪东升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宋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09733a0-d4cc-4dea-a96c-07cd62617a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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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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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ce8af7b1-c515-4f2f-83d8-009f629fdf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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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新北洋(00237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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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 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
路 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至 9:25,9:30至 11:30,13:
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4人,代
表股份 256,64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363%。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82人,代表股份 11,495,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483%。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84人,代表股份 37,727,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53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
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所有以下议案
: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 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 2026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8.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8.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9、《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f244eacb-1a1f-4601-845f-89741fb8e1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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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新北洋(00237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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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并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
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
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2、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部分组
成。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
确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
激励、奖金或奖励等。第十条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根据公司完成年度经营指标以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确定个人的绩效薪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总额、等级、系数
、计算和发放办法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年视情况决定具体发放次数。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实报实销。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
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者全部的绩效奖励或津贴
: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相关人选或被证券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三)因个人失责原因离职、辞职、不再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的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一定比例的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73c94468-2332-4e82-a870-d4e09220b8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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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4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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