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70 亚太药业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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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07 │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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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4 │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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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4 │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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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5:47 │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
│ │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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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 │亚太药业(00237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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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5:53 │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公司注射用阿昔洛韦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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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16 │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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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16 │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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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16 │亚太药业(002370):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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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15 │亚太药业(00237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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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07│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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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
司总股本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据此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
息如下:
1、公司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008822C
3、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 2003 号 1501室
5、法定代表人:岑建维
6、注册资本:柒亿肆仟伍佰陆拾陆万柒仟伍佰叁拾元
7、成立日期:2001年 12 月 31 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ffbec885-19e3-469e-bb3d-959f4f275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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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4│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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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 3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由副董事长黄小明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159,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39%。其
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945,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14,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2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14,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3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1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033%;反对 3,870,1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607%;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361%。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211,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712%;反对 3,792,2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30%;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358%。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153,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208%;反对 3,833,0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284%;弃权17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507%。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43,6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257%;反对 3,956,5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357%;弃权159,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8,1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762
7%;反对 3,956,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6678%;弃权 159,68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695%。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1,205,3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661%;反对 3,795,2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56%;弃权15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3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09,9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700%;反对 3,791,6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25%;弃权15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4,4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6.438
4%;反对 3,791,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0143%;弃权 158,3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47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18,0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034%;反对 3,974,1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510%;弃权167,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2,5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350
7%;反对 3,974,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9510%;弃权 167,68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69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187,5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506%;反对 3,809,6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081%;弃权16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4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35,2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920%;反对 3,756,8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623%;弃权167,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4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32,9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164%;反对 3,965,6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436%;弃权161,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7,4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590
5%;反对 3,965,6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8142%;弃权 161,28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95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35,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924%;反对 3,752,43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585%;弃权17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1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0,1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6.852
0%;反对 3,752,4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0.3835%;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64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25 年 4 月 25 日的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a749fc9a-2e86-4dad-b57a-58affa1558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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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4│亚太药业(00237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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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
长黄小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0人,代表股份115,159,9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3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133,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033%;反对3,870,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607
%;弃权15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61%。
2.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211,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712%;反对3,792,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930
%;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8%。
3.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1,153,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208%;反对3,833,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284
%;弃权17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07%。
4.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1,043,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257%;反对3,956,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357
%;弃权159,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8,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627%;反对3,9
56,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6678%;弃权15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
.5695%。
5.表决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11,205,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661%;反对3,795,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956
%;弃权1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83%。
6.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1,209,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700%;反对3,791,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925
%;弃权1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264,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4384%;反对3,7
91,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143%;弃权1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
.5473%。
7.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11,018,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34%;反对3,974,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510
%;弃权167,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72,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3507%;反对3,9
74,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9510%;弃权167,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
.6983%。
8.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187,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506%;反对3,809,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081
%;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3%。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11,235,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920%;反对3,756,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623
%;弃权167,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57%。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11,032,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164%;反对3,965,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436
%;弃权16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87,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5905%;反对3,9
65,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8142%;弃权16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
.5953%。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111,235,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924%;反对3,752,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585
%;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290,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8520%;反对3,7
52,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3835%;弃权1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
.764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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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5:47│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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