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70 亚太药业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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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5:57 │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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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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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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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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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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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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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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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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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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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 │亚太药业(0023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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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5:57│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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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子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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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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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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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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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
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
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
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
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9、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报告董
事会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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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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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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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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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bbb11799-b3a5-4fcf-8a30-4a519aad4f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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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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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
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
监管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商议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予以登记备案。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
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
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
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
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承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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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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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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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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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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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09│亚太药业(0023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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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亚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每年年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与评价,根据考评结果,计算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并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向其发放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
况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
行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
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长期回报和奖励。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
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个人绩效薪酬按年度发放,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
及考评结果计算,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
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
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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