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61 神剑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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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5 │神剑股份(00236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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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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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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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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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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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对外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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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公司章程(20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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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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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关联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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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 │神剑股份(002361):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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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5│神剑股份(00236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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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或
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5 年 9 月 17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施旭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 3 名,实际参会监事 3 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现场
填写表决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2391fd43-8bf5-4c86-858e-db3106dc20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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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神剑股份(00236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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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10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
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6 日。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列表:
提案编码 议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应选(3)人
1.01 选举非独立董事:王津华 √
1.02 选举非独立董事:高韡 √
1.03 选举非独立董事:曹灿灿 √
非累积投票提案
2.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股东会议事规则》 √
4.00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5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
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项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
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第二、三、四项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9月29日(周一)9:00—11:00、13:3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
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
认。在2025年9月29日17:00前将邮件发送至:zq@shen-jian.com或传真至0553-5316577,邮件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传真
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六、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成玉先生、武振生先生
联系电话:0553-531635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f7820ae2-89a0-42c2-9399-20b34ba7ef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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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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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信息披露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及权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1.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或由董事长在指定人员到任之前代行其职责;
3.证券事务代表承担应有的合法合规责任,对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承担合理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权力
1.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应当掌握证券、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秘书须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4.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亦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1.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交易所及监管机构部署的工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情况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10.《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制度
1.组织协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时间内按预先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3.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简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公告文稿不得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5.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内容和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关指引。
6.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稿同电子文件应当一致。
7.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8.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的聘任:
1.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交易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4.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955c83b0-1acc-4955-a333-09603f0ad7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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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24│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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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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