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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60(同德化工)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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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60 同德化工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8 20:3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6-06 17:5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6-05 18:14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6-05 18:14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6-04 18:12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 │2025-06-03 11:46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26 16:40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 ├─────────┼──────────────────────────────────────────────┤ │2025-05-23 18:1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 ├─────────┼──────────────────────────────────────────────┤ │2025-05-23 18:17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 ├─────────┼──────────────────────────────────────────────┤ │2025-05-20 19:00 │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6-18 20:30│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同德化工(002360):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e7b73381-1eec-46f7-9150-9f934085bd98.PDF ─────────┬──────────────────────────────────────────────── 2025-06-06 17:5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2,00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于 2025 年 4 月收到内蒙 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和《民事起诉状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张云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5 年4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49C,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2,0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 12,000,000元的万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 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一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 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3000023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2023 年 8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 协议》)。被告一拟以 2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为担 保《框架协议》项下被告一履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个人连带保证。 (2)为实现前述《框架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原告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 12,000 万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及聘请中介机 构开展对同蒙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且形成了相应工作成果,完成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为双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同蒙公司 1 00%的股权转让完成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3)被告一在签署《框架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向原告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在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被 告一单方提出终止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就《框架协议》项下同蒙公司 100%股权另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 (4)被告一单方终止《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依据《质押合 同》行使质权并要求被告二按照《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900.00 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是否上诉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 0124 民初40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4976d706-234c-4858-8acb-ff260df151eb.PDF ─────────┬──────────────────────────────────────────────── 2025-06-05 18:1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上午9:15开始至股市交易结束。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98,54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7,777,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7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8,24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4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7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 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7,794,511股 1.02.候选人: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007,90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493,411股 1.02.候选人: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706,809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刊登在2025年6月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16809bc8-2cc6-4452-b6f2-4aac56e411e8.PDF ─────────┬──────────────────────────────────────────────── 2025-06-05 18:14│同德化工(002360):同德化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翟颖律师、张鑫磊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5 年 6月 5日(星期四)下午 14点在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号同德化工总部办公 楼 9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烘主持。 3、(1)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2)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5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777,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39人,代表股份 77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19%。参会股东均为 2025 年5 月 29日 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 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涉及中小 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 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2.1《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姚小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7,794,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93,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59%。 选举薛建兰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98,007,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93,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361373ac-23a8-4dd8-8d7b-32017082ba95.PDF ─────────┬──────────────────────────────────────────────── 2025-06-04 18:12│同德化工(0023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特别提示: 诉讼事项一: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027.6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事项二: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1,098.2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 0115 民初 57700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 5)沪 0115 民初 5766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 )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年 7月 2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事项(一)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 9号、龙滨路 18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0,271,000 .00 元; (2)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加速到期日暂定为 2025年 5月 6日具体日期以法院判定为准)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5,500.00元,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 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订立 2024 年 04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IFELC24DG1NLJCA-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 号为 IFELC24DG1NLJCA-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 物出租给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同 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 12期,具体支付方式详见应收债权明细表。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在租 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 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全部 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原告才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 2024 年 04 月 25 日。租赁期间:2 024 年 04 月 25 日至 2026 年04月 25 日。 (3)违约情况 起租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第 6 期租金1,075,000.00 元到期后,仅支付 75,000.00 元,至 今未支付剩余租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严重违约。租金逾期情况详见证据《应收债权明细表》。 原告认为,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加 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本案中,原告以诉 讼的方式行使加速到期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事项(二)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 9号、龙滨路 18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 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 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2、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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