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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9(精华制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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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49 精华制药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8 15:56 │精华制药(002349):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市值管理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内部控制制度 │ ├─────────┼──────────────────────────────────────────────┤ │2025-09-18 15:54 │精华制药(0023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 2025-09-18 15:56│精华制药(002349):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6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形式 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 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长尹红宇先生将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张晓梅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刘静女士(主任 委员)、王煦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一名非职工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人选为9名。经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陆健为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附候选人简历)。 上述董事人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本次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陆健任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日常经营情 况,公司制定、修订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 关于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 关于审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 关于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 关于审议《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 关于审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 关于审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 关于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 关于审议《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关于审议《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1.关于审议《推广和接待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2.关于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3.关于审议《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4.关于审议《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5.关于审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6.关于审议《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7.关于审议《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8.关于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9.关于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0.关于审议《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以上制度中 1-14项为修订,15-20项为制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 2025年 10月 14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f59c0209-1342-499b-bb4c-ef4872bdfcc3.PDF ─────────┬──────────────────────────────────────────────── 2025-09-18 15:54│精华制药(0023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 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处理建议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移交完 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 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c9a9e24b-f028-44a2-9c56-36a3b4e72ed2.PDF ─────────┬──────────────────────────────────────────────── 2025-09-18 15:54│精华制药(0023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 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10ea1e18-edfb-4a26-8174-e04241a116d2.PDF ─────────┬──────────────────────────────────────────────── 2025-09-18 15:54│精华制药(002349):市值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等方式提升公司质量,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等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内部 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操纵公司市值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 公司遵循系统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依照规律进行科学的市值管理并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持续化、常态化的做好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五)价值创造原则 公司应当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来提高公司质量,通过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成本、不断优化业务、适时调整战略方向等积极的行动 来实现可持续的市值增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 具体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积极配 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 标,在公司治理、 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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