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49 精华制药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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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7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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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04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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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04 │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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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7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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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精华制药(002349):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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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精华制药(00234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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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精华制药(002349):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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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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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精华制药(002349):关于举行2026第一季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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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8:06 │精华制药(00234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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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7│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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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2026年5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登记手续,公司新增股
份1,453,400股,公司股本总数由 829,674,908股增加至831,128,308股,按照“每股派息金额不变”的原则,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1,128,308股为基数,向可参与权益分派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可参与权益分派股份总数×(每 10 股派息金额÷10)=831,128,308×(0.9÷10
)= 74,801,547.72元(含税)。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公司现有股本829,674
,908股,预计分红74,670,741.72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未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按照“每股派
息金额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
度。
2、自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股本总数由 829,674,908股增加至831,128,308
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按照“每股派息金额不变”的原则,对2025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总股本及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确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31,128,308股为基数,调整后分配总额=调
整后总股本×原每股现金红利=831,128,308×0.09=74,801,547.72(含税)(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六位,不四舍五入)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1,128,3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8
1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
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01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5月19日至登记日:2026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届时董事会对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敬请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98号国城生活广场办公楼A幢23层联系人: 金燕
咨询电话: 0513-85609158
传真电话: 0513-8560911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53717ec3-37d5-4578-9602-014f7df262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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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04│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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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
年05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65人,代表股份307,367,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6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286,022,42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4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455人,代表股份21,34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3,54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72%;反对3,721,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108%;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6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20%;反对3,72
1,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33%;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
2、《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3,56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37%;反对3,70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3%;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87,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35%;反对3,70
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17%;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3,53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2%;反对3,74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1%;弃权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5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082%;反对3,74
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55%;弃权9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56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36%;反对3,71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1%;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8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527%;反对3,71
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95%;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
5、《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5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906%;反对3,71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25%;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
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53,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135%;反对3,71
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94%;弃权1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尹红宇、股东吴玉祥回避表决此议案。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99,023,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52%;反对8,24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7%;弃权1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42,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27%;反对8,24
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89%;弃权1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3%。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951,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3%;反对8,23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5%;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5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012%;反对8,23
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12%;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6%。
股东尹红宇、成剑、吴玉祥、朱千勇、沈燕娟、王剑锋回避表决此议案。
8、《关于在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507,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0%;反对3,76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0%;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2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48%;反对3,76
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36%;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595,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73%;反对4,67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8%;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14,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93%;反对4,67
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91%;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1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6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86%;反对3,57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94,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53%;反对3,57
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91%;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张迎军律师、张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1021cd24-df39-4934-9f8d-0895337a65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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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20:04│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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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83b3675-be1e-410c-b172-f8624e0d4c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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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7│精华制药(00234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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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72015ce3-9da6-48e8-a99a-31e8f1b080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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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精华制药(002349):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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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86 25 - 8 3 3 0 4 4 8 0 传 真 : +86 2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华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或“公司”)委托,就精华制药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以下简称“调整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声明事项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
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完全一致。
3、本所仅就与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调整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2025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四)2025年 4月 15日至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公示期满,对公示名单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有个别员工建议扩大激励对象范围。2025年 4月 28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5 年 5月 7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25〕50号),南通市国资委原则同意《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2025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5 年 5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 4月 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6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调整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日调整为 2026年 5月 6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精华制药调整激励计划授予日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调整授予日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调整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日调整为 2026年 5月 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精华制药调整激励计划授予日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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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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