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48 高乐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05 11:43 │高乐股份(002348):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
│2025-06-02 15:32 │高乐股份(002348):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
│2025-05-21 18:28 │高乐股份(002348):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1 18:28 │高乐股份(002348):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4-27 16:01 │高乐股份(00234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
├─────────┼──────────────────────────────────────────────┤
│2025-04-27 16:01 │高乐股份(002348):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5-04-27 16:01 │高乐股份(00234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2025-04-27 16:01 │高乐股份(002348):高乐股份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报告 │
├─────────┼──────────────────────────────────────────────┤
│2025-04-27 16:01 │高乐股份(002348):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
├─────────┼──────────────────────────────────────────────┤
│2025-04-27 15:59 │高乐股份(00234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
2025-06-05 11:43│高乐股份(002348):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杨其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其新先生因其个人原
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杨其新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其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杨其新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杨其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
心地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617c2e0e-2cb6-4ce7-9b46-44ac57549820.PDF
─────────┬────────────────────────────────────────────────
2025-06-02 15:32│高乐股份(002348):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一、本次案件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
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度信息”)45%股权并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异度信息
53.25%股权,本次收购及增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36000万元,并于 2017 年 7月 20日公司与异度信息原股东张子和、周芳、深圳
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
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股东承诺异度信息于 2017-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300 万元、人民币 5,160 万元与人民币6,190 万元,异度信息 2019 年
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 5月 3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异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按照协议约定,异度信息原
股东(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人民币 183,351,707.08元,并且在公司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后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由于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广东省揭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0)粤 52 民初 291 号,具体请详见公司 2020年 9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和定期报告中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说明。2023 年 8 月 28日,公司收到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2020)粤 52民初 291 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求,一审判决结果请
详见公司 2023年 8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由于相
关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4)粤民终 169号,本次案件已于 2024 年 10月16 日在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2024)粤民终 169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案件二审判决的情况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本次案件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9年度
未完成业绩承诺的现金补偿 183351707.08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183351707.0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
的律师费 80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为:如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由陈贤仔对不能清偿部分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2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第四项为:如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由周小伦对不能清偿部分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陈晓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现金补偿款 45636239.89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45636239.
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13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
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以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 199120 元范围内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子和、
陈晓玲合计实际支付款项达到 88268414.69 元[即 21.5696%/45%*(183351707.08元+800000元)]时,陈晓玲不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六)、董鸿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现金补偿款 17895126.61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17895126.
6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标准,从 2020 年 6 月13 日起,计至全部款
项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以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在 78080元范围内向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周芳、董
鸿奇合计实际支付款项达到 34615200.99 元[即 8.4587%/45%*(183351707.08 元+800000元)]时,董鸿奇不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七)、驳回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65362.54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 970362.54 元,由张子和、周芳、深圳市聚脉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陈晓玲、董鸿奇、陈贤仔、周小伦共同负担(其中陈晓玲负担金额以 241523.24 元
为限;董鸿奇负担金额以 94707.38元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 965362.54元,由张子和负担 5673.44 元,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周小伦、董鸿奇、陈晓玲共同负担 959689.10 元;张子和已预交 11800元,多预交的 6126.56 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予以退回;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周小伦、董鸿奇、陈晓玲、朱在国已共同预交 965362.54 元,多预交的 5673
.44 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本次案件生效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
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和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和判决生效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好公司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d47b3f7d-9c56-47ac-9b09-89a7aa865482.PDF
─────────┬────────────────────────────────────────────────
2025-05-21 18:28│高乐股份(002348):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星
期三)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168号高乐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9 人,代表股份209,923,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5,91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4,00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86人,代表股份 4,00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4,00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
28%。
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上正恒泰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5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反对 3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2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00%;反对 3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8%;弃权 2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2%。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2%;反对 3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2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08%;反对 3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弃权 2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5%。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5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反对 3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97%;弃权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00%;反对 3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7%;弃权 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2%。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29,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2%;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97%;弃权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757%;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1%;弃权 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02%。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2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9%;反对 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09%;弃权2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83%;反对 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弃权 2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30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反对 3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21%;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90%;反对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8%;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6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文平、陈毛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5 年 5 月 22 日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2a9b6273-9f7c-4c28-92fc-3e435a9de80e.PDF
─────────┬────────────────────────────────────────────────
2025-05-21 18:28│高乐股份(002348):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
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
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
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彭瀚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05,91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4,00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28%。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第五项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9,350,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反对 3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2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00%;反对 351,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8%;弃权 2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7,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9,325,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2%;反对 3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2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
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08%;反对 354,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16%;弃权 24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7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209,350,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反对 3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97%;弃权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
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00%;反对 335,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7%;弃权 23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