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40 格林美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8:14 │格林美(002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03 18:14 │格林美(002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1-03 18:11 │格林美(002340):关于控股孙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
├─────────┼──────────────────────────────────────────────┤
│2025-11-01 00:00 │格林美(00234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10-30 17:16 │格林美(002340):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30 17:14 │格林美(002340):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30 17:14 │格林美(0023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17:12 │格林美(002340):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2025-10-30 17:12 │格林美(002340):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
├─────────┼──────────────────────────────────────────────┤
│2025-10-24 16:45 │格林美(002340):关于与厦钨新能源签署先进电池原料和材料供应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
─────────┬────────────────────────────────────────────────
2025-11-03 18:14│格林美(002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格林美于 2025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 3 号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王敏女士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9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1,516,
200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11.54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人,均为 2025 年 10 月 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5,943,104 股,占格
林美股份总数的 9.0928%。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9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573,096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2.450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
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
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下属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改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79,501,722 股同意、10,307,178 股反对、940,100 股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61%、1.7448%、0.
1591%。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下属公司增资扩股后过渡期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80,173,800 股同意、10,315,400 股反对、1,027,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25%、1.7439%、
0.17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80,519,700 股同意、9,801,700 股反对、1,194,800 股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10%、1.6570%、0.
202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81,094,200 股同意、9,215,200 股反对、1,206,800 股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81%、1.5579%、0.
204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7e775b0f-bbb5-43cb-b558-f5dfa9ade01e.PDF
─────────┬────────────────────────────────────────────────
2025-11-03 18:14│格林美(002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格林美(00234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bb8f51be-97bf-456e-925d-8589663e1307.PDF
─────────┬────────────────────────────────────────────────
2025-11-03 18:11│格林美(002340):关于控股孙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
格林美(002340):关于控股孙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1fb09e95-45e7-45f6-86ef-f621b8566b9c.PDF
─────────┬────────────────────────────────────────────────
2025-11-01 00:00│格林美(00234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格林美(00234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54c5445b-3d69-4a6a-86eb-cf3293000927.PDF
─────────┬────────────────────────────────────────────────
2025-10-30 17:16│格林美(002340):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7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
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 审 议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b484871-b743-41e8-bedd-1338a9c8d42d.PDF
─────────┬────────────────────────────────────────────────
2025-10-30 17:14│格林美(002340):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1日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4日
7、出席对象:
(1)凡 2025年 11月 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
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会议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88号星通大厦 41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已经 2025年 10月 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17日 9:00~17:00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方式以 2025年 11月 17日 17:00前到
达本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88号星通大厦 43楼
邮政编码:518100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指定传真:0755-33895777
联系人:潘骅、何阳、朱鹏云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
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cfe26e4-a546-4297-a883-1dad2d636d18.PDF
─────────┬────────────────────────────────────────────────
2025-10-30 17:14│格林美(0023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格林美(00234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acacf89-e6f9-44d7-9ac4-20a490310100.PDF
─────────┬────────────────────────────────────────────────
2025-10-30 17:12│格林美(002340):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上
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且已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机构
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拟聘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
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 2024 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239 名,注册会计师 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
过 400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2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0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4.82亿元。
2024 年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297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 3.86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9.00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4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877.29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4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6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7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19次、自律监管措施 10次和纪律处
分 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萍,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
公司审计报告 3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欧阳乐,202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份,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 0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志永,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签署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 0 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
计报告 1份。
2、诚信记录
前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市场行情、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
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为公司提供年审审计服务年限 2年,2024 年度审计
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且已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机构的一致性,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2025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团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并提供良好的服务表示衷
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及本公司制度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经过审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