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2 川发龙蟒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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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6 │川发龙蟒(00231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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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5 │川发龙蟒(002312):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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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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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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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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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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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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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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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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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 │川发龙蟒(002312):《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工作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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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6│川发龙蟒(00231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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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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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5│川发龙蟒(002312):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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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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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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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送。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
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签收清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6a6d21ec-2401-4687-9dea-fbf0636d9b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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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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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
会责任,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
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
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
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供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
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
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
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公司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总裁决定;
(二)公司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或公司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当年预算的,需经公司总
裁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800万元以下(不含 8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
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单笔金额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
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本部对外捐赠事项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各直管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统筹。
公司对外捐赠,经业务部门发起的,由业务部门协助人事行政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及捐赠方案实际执
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审计部备案。
公司及各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本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统一审查和管理。具体涵盖捐赠项目的立项审核、项目合规性审查以
及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等全流程工作,旨在确保每一笔捐赠均符合公司要求,同时保障捐赠行为具备合法性、透明性与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子公司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子公司总办
会审批后即可实施。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
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
范的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06931909-87a9-4369-9666-dd9dae9b46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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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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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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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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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
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 PR3 或 R3 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 PR4 级或 R4级
)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流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为避免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并表内子公司,并表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 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财务审计工作专委会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已按上述第(一)、(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且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的,不再
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委托理财业务会计
核算和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如委托人为子公司,金额低于两千万由直管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金额在两千万以上的,应向公
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并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审核通过后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可行性分析应当提供至少三家同等金融机构类型、同等风险水平、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
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
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定期、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
等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
的第一时间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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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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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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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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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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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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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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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工作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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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授权事项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裁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
事项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二章 授权原则及授权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审慎授权。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坚持充分授权。在《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经营涉及的经常性事项充分授权,提高经营效率。
(三)坚持适时调整。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授权权限。
(四)坚持有效监督。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有效规范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职权;
(二)《总裁工作制度》规定的经理层职权;
(三)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五条 经理层对授权事项的决策
(一)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经营管理重大问题需通过总裁办公会集体研究
决策。
(二)经理层有权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细化,当授权决策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
策事项预期效果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在党委前置研究后,再由总裁办公会集体研
究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授权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一)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每年开展对授权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总裁根据需要负责代表经理层定期或不定期将授权事项决
策及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备案。
(二)经理层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e1800339-70f8-4b54-8877-377120663a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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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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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ff64a276-2063-406b-9180-bed9a205ce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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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4│川发龙蟒(00231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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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00231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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