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0 东方园林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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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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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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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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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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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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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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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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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
│ │市公司重大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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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暂不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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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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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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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同时,公司重整程序已于2024年12月30日终结,现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
诉讼的相关情况及说明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进展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累计诉讼进展及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
裁案件涉及金额1.90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7%,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主诉(仲裁)案件涉及金额为0.6
8亿元,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涉及金额为1.22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3%和7.94%。具体案件情况详见
附表一。
1、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正常推进,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且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步披露于附表二。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
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后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
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0/3b102021-4f24-452d-a6c3-6f5da99380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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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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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
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5)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6)截至2024年末,中兴华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22人。
(7)中兴华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3,220.05万元。
(8)中兴华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69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08.86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
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
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
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6次、行政监管措施 19次、自律监管措施 2次、纪律处分 2次。中兴
华 54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7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4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2人次、纪律处分 6人次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闫宏江,2013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无其他兼
职情况。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崔亚兵,201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无
其他兼职情况。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
21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
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闫宏江、签字注册会计师崔亚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最近3年受到0次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
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
序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罚情况
号 日期 类型
1 闫宏江 2023年 11 监督管理 浙江证监局 事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月 7日 措施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
执业中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处理处罚:警示函
2 闫宏江 2023 年 5 监督管理 北京证监局 事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月 30日 措施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
中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处理处罚:监管谈话
3 崔亚兵 2023 年 5 监督管理 北京证监局 事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
月 30日 措施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
中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处理处罚:监管谈话
4 闫宏江 2024年 12 监督管理 福建证监局 事由: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月 27日 措施 司审计程序不到位。
处理处罚:监管谈话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280万元,2025年度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
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
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赞成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b5c88fc0-3b95-4617-a489-f096b12f2d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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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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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说明
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
公司名称 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Beijing Orient EcoEnergy Co., Ltd.
(英文) Environment Co., Ltd.
证券简称 东方园林 东方新能
(中文)
证券简称 Orient Landscape Orient EcoEnergy
(英文)
证券代码 002310 002310(不变)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
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待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证券简
称。
二、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原因
公司持续推进《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全面转型至以风光电储为核心的新能源领域,现新能源业务已成为
公司增长的核心引擎和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为使公司名称更加契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长远发展战略,与战略方向、主营业务结
构及未来发展规划更为匹配,提升公司的品牌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强化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准确认知,公司拟对现有名称及证券简
称进行变更。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6月、2024年度备考财务报表审
阅报告书》(中兴华阅字(2025)第 010032号),新业务光伏发电在 2025年 1-6月和 2024 年度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2.
00%和 90.9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中关于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的要求
。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名称将变更,需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名称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为维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为维护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条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二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条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 公司注册名称为: 公司注册名称为:
四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条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司
Environment Co., Ltd. 英文名称:Beijing Orient EcoEnergy Co.,
Ltd.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影响股价、误
导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名称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同的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
名后的公司承继。
3、上述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向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
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1e2661ee-1fad-439b-9910-0c26e03963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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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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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8350cdef-1d02-4c2d-b3cc-0bc6013760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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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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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支付现金购买
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拟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
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
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召开相关股东会前,
如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次交易存在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批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尚
不确定。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b310332b-eb44-446a-aa7c-4ae5d742d5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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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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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
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初次筹划本次交易时,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3、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
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公司与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易中,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
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规范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6797abbe-444d-476a-8149-1967b81f1e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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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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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得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
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
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且超过5000万元。
经初步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预计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标准,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不涉及
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e759b2b9-1bdb-4eff-b126-cc1dec20e2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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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42│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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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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