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310 东方园林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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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7 │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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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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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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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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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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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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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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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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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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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 │东方园林(002310):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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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7│东方园林(002310):关于变更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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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变更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
7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杨蕾女士、张晓宇先生担任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股东会表决前,杨蕾女士、张晓宇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调整情况
股东会完成独立董事变更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张浩楠先生(主任委员、召集人)、刘拂洋先生、张艳会女士、吴海峰先生、张晓宇先生
审计委员会:杨蕾女士(主任委员、召集人)、滕力先生、胡健先生
提名委员会:滕力先生(主任委员、召集人)、张浩楠先生、张晓宇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晓宇先生(主任委员、召集人)、刘拂洋先生、杨蕾女士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5228e0f8-674e-4384-8af9-04b4f537d3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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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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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3b205a91-8a58-4c23-aa24-7f0d9ab869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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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东方园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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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289,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9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15 人,代表股份 903,550,6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60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 620 人,代表股份 1,868,840,503 股,占总股本的 31.1509%。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
及股东代表共计 6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636,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4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1为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1、2属于涉及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771,926,726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股份数为 106,722,267 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张晓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770,447,65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股份数为 105,243,191 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90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0%;反对股份数为 17,470,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348%;弃权股份数为 4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185,695,853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01%;反对股份
数为 17,470,79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4%;弃权股份数为 4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791,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2%;反对股份数为 17,547,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389%;弃权股份数为 5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69%。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445,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7%;反对股份数为 17,865,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560%;弃权股份数为 5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84%。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725,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7%;反对股份数为 17,609,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423%;弃权股份数为 5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71%。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657,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股份数为 17,609,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423%;弃权股份数为 5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307%。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835,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6%;反对股份数为 17,49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362%;弃权股份数为 50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72%。
3.06、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1,850,732,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10%;反对股份数为 17,523,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
377%;弃权股份数为 5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3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田夏洁、吴雨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296ca1a0-11fd-48a8-bf53-c965129049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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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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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d2efd66d-4c48-4ff4-a3a1-36ce41889a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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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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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25ad33ff-655c-42ca-b274-f3e7d11ec9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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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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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f4f47152-4268-47c3-a720-a09ca62acc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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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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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17341686-9b51-4c7e-96ee-1482941b5c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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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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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10ea42c2-62d2-4676-a22b-cd50ddf216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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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24│东方园林(00231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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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
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条 本决策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条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
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
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
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未超出已经过审议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下列区间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但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所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但
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所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未达到上述第(二)项所述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
的,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关联方与公司提供或接受劳务、购买或销售商品产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公司基于其他合理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公司基于其他合理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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