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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4(洋河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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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304 洋河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董事会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19 │洋河股份(00230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5年11月26日(星期三) 15:00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0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 备注 编码 类型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非累积投 √作为投票对象 票提案 的子议案数(3)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 √作为投票对象 票提案 的子议案数(5)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04 《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 非累积投 √ 法>的议案》 票提案 2.05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 √ 票提案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提案一、提案二需逐项审议表决,提案一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报名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21日 9:00-12:00,13:00-17:00。 2、报名登记方式: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通过现场登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 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 1102室)或通过电 子邮件登记(yanghe002304@chinayanghe.com),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电子邮件登记的股东,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洋河 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注明联系电话。 3、报名登记材料: ⑴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 ⑵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4、现场会议入场时间:2025年 11月 26日 14:00至 14:45。经登记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持上述股东登 记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后方可入场。未经现场身份核对,不得进入股东大会会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527-84938128 电子邮箱:yanghe002304@chinayanghe.com 2、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9530c48-c7fc-4daf-86a7-0ae790303619.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洋河股份(00230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d6ee2fe-eb62-4b11-be6c-d70176776f51.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 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阅。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 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 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362f8f7-0f6e-48d5-8d08-6be35c83e8a7.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董事会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统筹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工 作的战略发展、管理和实施,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ESG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ESG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ESG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SG委员会委员 资格。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ESG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能源监管部门为 ESG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委员会负责,配合委员会推进和落实 ESG的管理与实施, 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积极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完善、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 、报告编制等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 ESG各项工作。公司各分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 ESG实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和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了解并掌握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风险与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应对措施; (三)制定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发展方针、战略、目标及管理机制,统筹推动公司 ESG体系建设; (四)审查和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相关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项相关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ESG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 ES G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 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ESG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 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工作组成 员可列席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且将该意见记 载于授权委托书,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二条 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ESG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ESG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7470b27-939c-41b7-905d-a2365be8714f.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洋河股份(00230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dd5bc38-4100-40f2-b676-2c996d6e4333.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洋河股份(0023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8370b8b-0a85-4b57-bc49-f26043957c05.PDF ─────────┬──────────────────────────────────────────────── 2025-10-30 18:19│洋河股份(00230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对经营有关重大问题,独立董事要求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 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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