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94 信立泰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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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37 │信立泰(00229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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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关于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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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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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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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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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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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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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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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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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 │信立泰(002294):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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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9:37│信立泰(00229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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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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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关于聘请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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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
请 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
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 H股上市后首个
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 1976年起在中国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
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
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 2019年 10月 1日起,安永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同时系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
(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genc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
购买职业保险。
(三)诚信记录
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
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拟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1月 21日,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安永香港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
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为配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同意聘请其为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审计机构,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 H 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 年 1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9 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
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安永香港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为配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同意聘请其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并聘请其担任公司完成本次 H 股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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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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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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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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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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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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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有海)。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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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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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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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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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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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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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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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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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发行境外股份(H 股)股票并申请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将充分考虑现有股东利益及境内
外资本市场情况,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择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截至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取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或核准。
本次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理
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d5260217-1831-4803-a3d4-78e43b33ce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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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2│信立泰(002294):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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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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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1│信立泰(00229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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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1882a66f-1786-47dc-9307-49692527d4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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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20:00│信立泰(002294):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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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9d4b5123-f6c5-4719-99a7-30da163ff6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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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9:59│信立泰(002294):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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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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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9:59│信立泰(00229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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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
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就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须同时
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对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公司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
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原则上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
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定期索取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
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64b67b38-b0db-436f-bc12-9017c5d90f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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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9:59│信立泰(002294):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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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
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境内,为本制度之目的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及
上市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
上市阶段。本制度所称“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
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下合称“证券服务机构”)遵守
本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
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公司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
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前,应当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
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
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
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六条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
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保密
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
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经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储
、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
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的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九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
当存放在境内。确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活动
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
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配
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
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本制度或者保密协议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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