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89 *ST宇顺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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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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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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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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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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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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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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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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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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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 │*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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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6 │*ST宇顺(00228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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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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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述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
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出席
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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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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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
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公司相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非公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
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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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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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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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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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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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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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
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结论性意见应当明确,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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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09│*ST宇顺(002289):宇顺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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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以下统称“辞任”)、解职或其他原
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
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
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通过之日自动解除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改聘,在改选或者改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公司在任期届满以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
理数额。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安排工作交接或者离任审计,内部审批流程及权限,工作交接与人财物交割具体事项,按
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启
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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