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82 博深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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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04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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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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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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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6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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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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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5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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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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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6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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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57 │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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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6:11 │博深股份(002282):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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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04│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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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6月 4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就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4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4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5月 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
理制度》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 √
规范》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 √
案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 1),不接受电话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3)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
章)或者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到公司登记。
2、登记时间
2026年 5月 29日 8:00-11:30,13:30-16:30。
3、登记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号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差旅费、食宿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雪云
电话:0311- 85962650 传真:0311- 85965550
电子邮件:bod@bosun.com.cn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号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五、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01050c1a-9e72-4025-b662-097976d5af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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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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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持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股东可以按意
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
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权进行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但其
所投向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总人数,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
选的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出席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不同意某
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另行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3.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该股东的表决权只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
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为止。如计
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真实核对选票,以保证表决的公正、有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4.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0%。
5.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
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 4 项所规定的要求。
6.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7.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十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8dbb9d30-9d6e-4bdd-bd5c-731bfce1de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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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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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主要包括: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董事会中任职的董事。
(三)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
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规匹配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二)业绩导向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紧密挂钩,强化考核与追索机制,业绩升、
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风险相匹配,体现差异化;(四)短期与中长期结合原则。建立短期与中长期
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
(五)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政策及发放情况依法披露,接受股东与监管机构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具体方案、核算数据、办理发放等日常事务。
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薪酬管理与考核所需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经营数据。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固定收入。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权限、任职资历、公司上年度经营状况以及地区
与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及股东价值创造挂钩的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形式。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应与公司发展相协调。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
科学划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经营一线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公务活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按规定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周期,考核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日常管理、党建考核等维度。各项权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设置,区分不同岗位职责,突出
差异化。指标目标值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高管沟通后确定,并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考核董事、高管对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团队建设、风险防控等。
第十六条 党建考核主要考核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的党委成员在落实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
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一岗双责执行情况。非党委成员的,该项考核权重叠加到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基本分为 100 分,完成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业绩完成情况,结合年度综合考核
评价情况确定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减当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及归属于当年度全部
任期激励。
第五章 薪酬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
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按月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二十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绩效薪酬分期支付:
(一)年度内可依据预计不高于绩效薪酬的 50%比例按月预发。
(二)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绩效评价结果,对年度绩效薪酬进行最终核定。绩效薪酬的支付应在年度报告
披露后进行,根据最终核定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中的任期激励在考核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延期支付。第二十三条 因岗位变动、离职、退休等情形,薪酬
按任职时段分段计算,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因组织调动、退休等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中长期激励可按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折算发放。
(二)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监督、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结合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薪酬发放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薪酬标准、违规自定薪酬奖励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违规所得。
(四)本条规定的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适用于在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离任人员。对离任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其在职期间因
本条规定情形而超额发放或不应得的薪酬。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一)披露薪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
(二)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
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三)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应当就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降、薪酬降”的联
动要求作出特别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生效后,原《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730ffa63-8a58-4e2f-9ba0-4f3bc6c2cb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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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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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6年5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6766b35f-199d-4f1e-8c97-a4fbb62afb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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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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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355115d9-56ec-4425-98db-bed2123228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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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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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5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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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9│博深股份(002282):博深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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