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81 光迅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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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27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 │
│ │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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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5 │光迅科技(00228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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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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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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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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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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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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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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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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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 │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合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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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27│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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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98e647c-a817-488f-a7ea-cb56cad148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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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5│光迅科技(00228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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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楼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89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5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迅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光迅科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光迅科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
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迅科技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 2025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人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 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 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2.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因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和市场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的 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025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的 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2022 年激励计划》《2025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无需调整。
2. 回购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
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由于本次 9名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14.00万股限制
性股票所对应的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现金分红均由公司代为收取,未实际派发,因此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为 10.99
元/股;本次 4名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3.60万股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24年度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
收取,未实际派发,因此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为 28.27元/股。
3.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注销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4. 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06,851,752 股减至 806,675,752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2年激励计划》《2025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2 年激励计划》《20
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95ea6663-9ac9-4d09-b3c0-de48e43e9e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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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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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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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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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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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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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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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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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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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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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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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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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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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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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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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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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合规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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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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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80d785be-6bff-49fc-b82d-2fa27a98f5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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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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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
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
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
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
期同类存款利率和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3、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
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
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
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
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23 条、24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
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
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9bb4f7c3-1f51-499d-a54b-948a6f63bb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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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4│光迅科技(002281):光迅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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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制订,2025 年 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
于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
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
所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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