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69 美邦服饰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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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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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关联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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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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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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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授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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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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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对外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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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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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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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 │美邦服饰(002269):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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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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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4月 2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4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4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4月 15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 20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26年 3月 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
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
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登记日 17点前到达本公司为准,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2、登记时间:2026年 4月 17日(星期五),上午 9:00至 17: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 208号;
联系人:刘宽 联系电话:021-68182996
传真:021-68183939 邮政编码:201315
电子邮箱:Corporate@metersbonwe.com
4、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58bba3bf-8981-4bb9-aa91-40877868c5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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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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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002269):关联交易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3254f247-3497-485a-ab10-eb36382afa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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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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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00226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38d5624b-1b8c-49e2-852f-4248208e6b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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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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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
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
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七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 立项确定后,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律等相关人员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
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必要时可咨询外部专家。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
(三)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行性;
(四) 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以下权限审议通过:
1、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0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审议批准。除此以外,未达到本条
第 1项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0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一) 短期投资,由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负责监控与管理。
(二) 长期投资,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营销、资金筹措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为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创造条件。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二)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
(三)已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四)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二条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e03d153b-f1c6-4722-b053-02cbcc8d9a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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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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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002269):授权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52a0b89a-8826-4e56-9076-ff20eb2a88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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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0:00│美邦服饰(0022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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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健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匹配原则,体现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公司的效益状况、行业与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匹配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建立多元化的薪酬体系,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
调。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可以领取津贴,津贴标准(若有)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
绩效薪酬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或全部)在下一年度发放,具体比例及发放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业
绩达成情况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及工作绩效,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二)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公司考核周期进行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薪酬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或全部)在下一年度发放,具体比例及发放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业
绩达成情况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及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
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cbd079e9-8e4f-403c-b0bc-7be34ba9a9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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