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66 浙富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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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56 │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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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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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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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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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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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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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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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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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浙富控股(0022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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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1 │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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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56│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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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15cc30cb-bd43-4ed9-841f-41cbfba1d7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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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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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 10月 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
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年 10月 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10人,实际参加会
议董事 10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
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二、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 年10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七、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cf02442-7035-41a5-abf8-6361e57f8a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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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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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63be84e-dae6-4e92-a47b-19d7e60e96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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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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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e2dba7d-f79d-4eed-a742-f32a0cd87c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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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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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
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违反规定转让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行
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e5ec43a-013f-4f4f-abdd-a4c6efd727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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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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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
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董事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的,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d19a7e4-626e-4e2f-93bc-72cc6afeed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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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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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a73c78a-4cab-42ca-8483-857b07a88f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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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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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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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浙富控股(0022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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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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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1│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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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00226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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