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62 恩华药业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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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31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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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30 │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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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21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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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9 │恩华药业(0022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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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9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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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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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07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收到1类化学药品《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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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9:23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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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9:22 │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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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9:22 │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参股公司拟境外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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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31│恩华药业(002262):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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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董事长孙彭生先
生于2025年6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237,900股。现将公司董事长
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孙彭生先生,男,195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
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49,500,6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713%。
2、相关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情况
孙彭生先生与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彭生先生于
2025年6月16日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6,89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4234%,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
司大股东徐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股份320,096,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5001%。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
本公司股份合计486,986,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234%。3、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披露增持
计划。
4、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孙彭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增持主 买入前持股 本次增持 增持股份 增持股份 成交均价 增持后持股 增持股份后
体姓名 数量(股) 时间 数量(股) 占总股本 (元/股) 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
的比例 本比例
1 孙彭生 49,500,638 2025.6.16 237,900 0.0234% 21.01 49,738,538 4.8947%
三、本次增持股票的目的和资金来源
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
。
四、本次增持股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孙彭生先生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
《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承诺:自本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本次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增持的股份将按照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4、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237,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4%)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
6.4234%变更为16.4468%,直接持股合计由166,890,250股变更为167,128,150股;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合计由486,986,571股变
更为487,224,471股,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47.9234%变更为47.9468%,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本次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06fe946b-97a0-43d8-b40b-def38e86a0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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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30│恩华药业(002262):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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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华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董事长
孙彭生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 2025 年 6月 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孙彭生先生,男,1958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长。孙彭生先生、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等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2023)》第一百七十八条(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
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公司于 2025年 6月 18日披露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49,500,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713%。公司实际控
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6,89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4234%,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州恩华投资
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 320,096,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5001%。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 486,986
,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9234%。
(二)本次增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业绩成长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
的合理判断,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增持人于2025年 6月 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股股票 237,900股。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序号 增持主体 买入前持股 本次增持 增持股份 增持股份 成交均价 增持后持股数 增持股份后持股
姓 数 时 数 占 (元/股 量 占
名 量(股) 间 量(股) 总股本的 ) (股) 总股本比例
比
例
孙彭生 49,500,638 2025.6.16 237,900 0.0234% 21.01 49,738,538 4.8947%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 237,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34%)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16.42
34%变更为 16.4468%,直接持股合计由 166,890,250股变更为 167,128,150股;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由 486,986
,571 股变更为 487,224,471 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47.9234%变更为 47.9468%,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
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增持人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遵守增持承诺,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承
诺:自本次增持公司股票之日起未来 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实施前,孙彭生先生、付卿先生、陈增良先生及杨自亮先生等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实行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6,890,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4234%,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大股东徐
州恩华投资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 320,096,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5001%。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
计486,986,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9234%。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前述持股期限
已超过 1年。孙彭生先生本次增持公司 237,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34%,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5年 6月 18日披露的《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对相
关事宜进行了披露,并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孙彭生先生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照《证券
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d4c7cb98-b25c-409e-ae7b-b07cb1f62f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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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21│恩华药业(00226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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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9.0209万股,回购价格为11.15元/股,
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4,350,830.35元。公司完成此次回购注销后注册资本将由101,617.6792万元减少至101,578.6583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6月13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
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
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债权人可采
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工作日9:00-11:30、 13:00-17:00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联系人:财务部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2001室
联系电话:0516-87661013
传真:0516-87767118
邮箱:nhwadsb@nhwa-group.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8c9141a9-279f-449d-a126-b65798205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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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9│恩华药业(0022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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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53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39,930,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
792股的比例为53.1335%。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87,253,37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47.9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67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18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48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943,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
5.2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26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0.02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67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183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所涉及的全部激励对象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39,930,290 538,993,093 99.8264% 746,697 0.1383% 190,500 0.03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2,943,719 52,006,522 98.2298% 746,697 1.4104% 190,500 0.3598%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39,930,290 538,973,493 99.8228% 752,797 0.1394% 204,000 0.037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52,943,719 51,986,922 98.1928% 752,797 1.4219% 204,000 0.3853%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fb237942-f09e-4e89-b0ae-d3ffe718ec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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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9│恩华药业(002262):恩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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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
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恩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下简称“查验”) 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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