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002256(兆新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2 18:08 │兆新股份(00225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6-05-22 18:08 │兆新股份(00225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7:1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6-05-11 18:41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6-05-11 18:38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1 18:38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06 17:0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 │2026-04-28 22:26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8 22:20 │兆新股份(002256):兆新股份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 │ │评估报告 │ ├─────────┼──────────────────────────────────────────────┤ │2026-04-28 22:20 │兆新股份(002256):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1-11月的审计报告 │ └─────────┴──────────────────────────────────────────────┘ ─────────┬──────────────────────────────────────────────── 2026-05-22 18:08│兆新股份(00225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25 人,代表股份共计 510,12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9974%,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6,00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 3.8154%。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24 人,代表股份共计 24,120,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8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现金收购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df2ccf23-b248-4f07-b836-2a644bbb9b5e.PDF ─────────┬──────────────────────────────────────────────── 2026-05-22 18:08│兆新股份(00225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公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0,12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74%。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54%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2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1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现金收购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5,87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1%;反对3,95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749%;弃权29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871,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841%;反对3,953,200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2%;弃权295,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7%。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黄越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ed4c4eb9-d71f-4935-b72b-15861b31d386.PDF ─────────┬──────────────────────────────────────────────── 2026-05-13 17:16│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d4d40b2a-79ae-4384-a170-ca6f44cc3ffb.PDF ─────────┬──────────────────────────────────────────────── 2026-05-11 18:41│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0日、2026年 5月 11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3名,公司拟对前述人员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万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万份。其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额为 16. 29万元,回购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99,394.4778 万股变更为199,385.477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99,394 .4778万元变更为 199,385.477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 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申报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工作日 9:00-17:00) ,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联系方式 (1)债权现场申报登记及邮寄地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栋 B座 3 4层) (2)联系人:赵晓敏 (3)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4)传真:0755-86922800 (5)邮箱:dongsh@zettagroup.com.cn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f2a8c70-560c-409b-bcc2-56924ea1ac92.PDF ─────────┬──────────────────────────────────────────────── 2026-05-11 18:38│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 年 4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述两次董事会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拟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且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 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 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8 人,代表股份共计 511,880,8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6718%,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6,00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 4.3742%。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1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5,873,7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9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其有权表决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相关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00《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5.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00《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0.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