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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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9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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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9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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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5:5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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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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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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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6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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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5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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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4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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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8:0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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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7:4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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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9│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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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以公告的形式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
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三)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交易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2 人,代表股份共计 509,486,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5517%,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6,00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
4.3742%。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1 人,代表股份共计23,478,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77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
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971d50ce-56c6-415f-943f-ed0f1d5aba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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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49│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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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a83de5ed-b073-47de-821e-dac4245d5d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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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5:57│兆新股份(002256):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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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相关当事人地位: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
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3、涉及金额: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号
《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
33,78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均已全部终结,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现已
驳回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因此,本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
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
司 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
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年 5月 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
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3月 8日、5月 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
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年 2月 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
09民初 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
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 8月 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2024)浙 09民初 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年 11月
29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 1021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2025年 7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民初 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 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最高法民申 320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千虹
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驳回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深圳永晟已于 2024年 12月 6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就
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现已驳回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因此,本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
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3205号《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5199ee36-701e-48eb-9a61-ffde267973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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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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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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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7│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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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一、责任保险方案
1、投保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1)被保险公司指下列任一组织:
①主被保险公司;
②主被保险公司于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或之前的子公司;
③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三十条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法人实体;
④上述组织的分公司。
(2)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的下列任一人员,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①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使被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时的雇员;
③与其他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或被调查/执法对象的雇员;④遭受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雇员;或
⑤被保险公司全职授薪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3、保险期间:1年
4、赔偿限额:人民币 70,000,000元
5、保险费:人民币 686,000元
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促进相
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ada34aff-9278-445b-b0f7-e0530ffd9e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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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6│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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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0日上午 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 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7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公直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
、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
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刊登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2、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11月 5日下午 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7c08acea-0d9a-4779-b9ea-87515b13d9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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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5│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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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沫雯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次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刊登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bdfa1f3e-4e2b-40a3-ab83-1de9bf32ee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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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24│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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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三)14:00 以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5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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