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6 兆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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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4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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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0 │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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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7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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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4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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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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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6 │兆新股份(002256):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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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44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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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22 │兆新股份(002256):关于第一大股东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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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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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兆新股份(00225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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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4│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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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4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公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6,86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07%。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0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01%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856,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6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21,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21,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5%。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32,833,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3%;反对3,63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769%;弃权39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991,22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90%;反对3,633,815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0%;弃权39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越杰律师、黄丽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16b67b73-d6b1-4f5f-9363-9a1bed22c6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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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0│兆新股份(00225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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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以公告的形式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
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星期一)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 栋 B 座 34 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
3.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4 日交易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9 人,代表股份共计 536,863,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0307%,均
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份共计 486,00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
4701%。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7 人,代表股份共计50,856,0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60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2.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
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通过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57a9f7f9-7eaf-4a8e-9264-df994655bc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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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47│兆新股份(002256):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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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审查阶段。
2、相关当事人地位: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
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3、涉及金额: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
,333,7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均已全部终结,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截至目前,案件虽
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但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就现阶段判断,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基于谨慎性原
则,秉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结合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理性研判,客观评估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
决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
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 22,313.20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 万元认购标的
公司 31,238.48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
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支付了全部回
购款共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8 日、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
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
浙 09 民初 4 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
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 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目前,正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至于该案能否进入再审
审理程序,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深圳永晟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
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
裁定为准。现阶段而言,此案尚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
2、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国资股东将与公司深化联动、协同应对,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3、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后续动态,继续以法律途径坚定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3205 号《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812b18dc-9bcb-4b4d-885d-520d190105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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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46│兆新股份(002256):关于公司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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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所涉拍卖标的为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3,036.6421万元(当前折合持股比例为 15%)的股权。
本次股权拍卖的起拍价,一是参照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披露的《关于转让锦泰钾肥部分股权涉及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4-062)载明的青海锦泰 10%股权的交易定价;二是参照(2024)青 28 执94 号执行案件中海西州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中所载的青海锦泰 1%股权市场价。在此明确,起
拍价是拍卖的起始标准,不等同于该部分股权的实际价值。
2、本次司法拍卖事项,经综合评估与分析,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
利能力奠定基础。本次拍卖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需以拍卖最终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3、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拍卖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还
可能涉及竞拍(或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过网络查询获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10 时至 2025年 8 月 24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富
康矿业持有青海锦泰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 万元(当前折合持股比例为 15%,市场价值约 6 亿元)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背景及原因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就向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出售参股子公司青海锦泰全部股权事宜,
与新金路签订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以 501,590,000元的价格向其转让公
司持有青海锦泰 16.67%的股权(结合 2021 年 9 月青海锦泰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增资扩股的情况,公司转让的股权比例已稀释为 9.8
8%)。由于后期新金路放弃对青海锦泰的收购计划,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与新金路、青海霖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霖航”)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以下简称“《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新金路将其在《转让协议》中的全
部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青海锦泰实控方青海霖航。青海霖航须继续向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 4.05 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为确保青海霖航
及时付款,富康矿业将其所持青海锦泰 8.8793%股权质押给了公司。2023 年 10 月 27 日青海霖航被富康矿业吸收合并,富康矿业
据此继受了青海霖航于《权利义务转移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截至 2024 年 4 月,富康矿业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 3.545 亿元。为了确保股权转让款的有效收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
司经过与富康矿业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其向公司增加股权质押的担保措施的约定。2024 年 4 月 3 日,针对补充质押事宜,公司与
富康矿业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富康矿业将其持有的 6.1207%青海锦泰
股权补充质押给公司,结合原质押股权 8.8793%,合计向公司质押股权比例为 15%。担保物金额已经远超过剩余欠款(3.545 亿元)
,质押股权已可以完全覆盖公司现有债权。
同时,公司就《债务清偿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深证字第 36030 号、(2024)深证字第 36031 号】。若富康矿业未在 2024年 5 月 15 日一
次性偿还全部 3.545 亿元股权转让款,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自 2023年 7 月 1 日起计算的违约金,并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就
《债务清偿协议》中约定应由富康矿业承担的债务强制执行,并可就处置富康矿业持有 15%的青海锦泰股权所得优先受偿。
鉴于富康矿业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管理层与富康矿业多次函件沟通,要求对方履约还款。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根据编号为(2024)深证字第 36030 号、(2024)深证字第 36031 号公证债权文书所载内容,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出具执
行证书,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执行人即富康矿业支付债务本金人民币 3.545 亿元,并承担违约金、交易费用及一切合理费用。2024
年 12 月 2日,深圳公证处做出执行证书((2024)深证字第 99571 号),书面确认上述执行标的及债权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委托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
海锦泰 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5)青 01执 10 号。
二、《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3,036.6421 万元(当前折合持
股比例为 15%)的股权。
议价价格:600,000,000 元;起拍价:540,000,000 元;保证金:54,000,000 元;加价幅度:2,700,000 元。
2、拍卖时间:2025 年 8 月 23 日 10 时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三、被拍卖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3、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7 日
4、注册资本:202,442,889.00 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青海冷湖行委巴仑马海湖湖区西侧
6、主营业务:钾盐的开采(有效期至 2030 年 04 月 30 日)、销售,钾肥、氯化钾肥、硫酸钾肥、硫酸钾镁肥、颗粒钾肥的
生产加工及销售,碳酸锂、氯化锂、老卤、尾液、硼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用化肥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
、仪器仪表、化学合成材料、化学试剂(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实验室耗材、塑料制品的销售,消防器材及产品的销售,涂
料、PVC塑料管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拍卖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拍卖的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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