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4 泰和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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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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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 │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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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 │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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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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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5:50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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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57 │泰和新材(002254):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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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6:04 │泰和新材(002254):中信证券关于泰和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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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21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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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5:47 │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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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1:21 │泰和新材(00225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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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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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 号)核准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59,730,481 股,发行价人民币 18.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86,959,994.7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
用人民币9,327,398.8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7,632,595.83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全
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 号)。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了切实履行。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
业化项目”扣除待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后节余募集资金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
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
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为存储募集资金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研究院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账户的开设及注销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续状
态
泰和新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747110670079 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 存续
司烟台分行 纶产业化项目
泰和新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438925960018 1.2万吨/年防护用对 存续
司烟台分行 位芳纶项目
宁夏泰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0809992 1.2万吨/年防护用对 存续
芳纶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307 位芳纶项目
开发区支行
研究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0800131 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 存续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231 心项目
开发区支行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16017 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 存续
司烟台自贸区支行 55976 心项目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8000260 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 本次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541 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 注销
开发区支行 化项目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26015 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 已注销
临时公告:2025-044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司烟台分行 18141 集成产业化项目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38080188000260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623
开发区支行
泰和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6010135015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司烟台分行 18130
泰和新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5392101040098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 396
开发区支行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用途
1 泰和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080188000260541 应急救援用高性能
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 间位芳纶高效集成
区支行 产业化项目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的“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
进行结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账户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4,265,375.46 元转入公司一
般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三、备查文件
1、专用账户注销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cedf189f-1c63-46bc-b65b-746174875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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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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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6月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6月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924,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61
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2,945,7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8,824,123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54,121,660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1,978,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46,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3%。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8 名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 388 名不满足 2024 年度公司层面绩效考
核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732,600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330,932,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12%;反对653,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1969%;弃权3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26,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0462%;反对653,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644%;弃权3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95%。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 862,945,783股减少至 857,213,18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62,945,7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57,213,183 元
。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30,449,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556%;反对909,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741%;弃权5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03%。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
“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43,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6319%;反对90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447%;弃权5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82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5年 6 月 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ad098ebc-36a6-4bcf-a453-77e66c9128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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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9│泰和新材(00225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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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5月 13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会
议召开时间是 2025年 6月 3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在 2025 年 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5 年 6 月 3 日 9:15-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5 年 6 月 3 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15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4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1,924,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8.8615%,其中:出席
会议现场的股东 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978,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6.52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9,946,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335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2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20,01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3437%。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27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
托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
,由工作人员田蕾、邢丽平负责计票,股东代表孙慧芳、刘建宁、监事代表迟宗蕊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第 1、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具
体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30,932,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2%;反对票 653,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弃权票 3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9,026,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62%;反对票 653,46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4%;弃权票 3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5%。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2.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330,449,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票 909,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1%;弃权票 56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18,543,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19%;反对票 909,76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7%;弃权票 5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b85bae7c-4d43-4e98-89df-98be81095f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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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6:37│泰和新材(00225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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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或“公司”)分别于 2025年 5 月 12 日、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2025 年 6 月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5-034)、《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9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 5,732,6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8 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 71,60
0 股;因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涉及 38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5,661,000 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5,732,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份862,945,783 股的 0.66%;占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当前股份总数11,795,200 股的 48.60%。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5,732,600股,由 862,945,783
股减少至 857,213,183 股;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5,732,600 元,由人民币 862,945,7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857,213,183 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
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
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申报时间: 2025 年 6 月 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00)
3、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
联系人:泰和新材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394123
传真号码:0535-6394123
邮政编码:264006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签收日为准,并于寄出时电话通知公司联系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f88dcc02-27d6-49c7-b5cc-e82bc203d0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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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5:50│泰和新材(00225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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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
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及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
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0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 10 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31.78 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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