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2 上海莱士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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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5:32 │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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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22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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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07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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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14 │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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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14 │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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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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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上海莱士(00225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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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上海莱士(00225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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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上海莱士(002252):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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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 │上海莱士(00225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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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5:32│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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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69,081,952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2025年度1~9月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53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
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
份不参与2025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6,568,902,885股*0.0153元/股
=100,504,214.14元;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100,504,214.
14元÷6,637,984,837股*10= 0.15140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为0.0151407元/股
。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151407元/股。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为:以分红派
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53元人民币(含税)
。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披
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2、自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 29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截至 2025 年 1
0 月 28 日,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9,081,952股后的6,568,902,885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0.153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377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06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3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2 月 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2月 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2月 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2月 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06 GRIFOLS,S.A.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 1月 29日至登记日:2026年 2月 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69,081,952股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总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6,568,902,885股 *0.0153元 /股=100,504,214.14元;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
÷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0=100,504,214.14元÷6,637,984,837股*10=0.15140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
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每股现金分红为0.0151407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151407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峥、邱宏
咨询电话:021-22130888-217
传真电话:021-3751586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2/a405d9bb-d823-4033-af39-5928793d15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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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7:22│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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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48acc999-2de4-48f8-81c8-c34ed57dcb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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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07│上海莱士(002252):关于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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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4143eca2-99cc-44e2-adaa-1f4a2f33b0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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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14│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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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13b92123-376d-4e9e-a3c1-224b79f215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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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0:14│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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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e0ec023c-d1b8-4563-8639-7e21f30ab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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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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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上海莱士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5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星期一)9:15至 15:00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2月 10日(星期三),截至 2025年 12月 10日(星期三)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号南郊宾馆。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2.00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年 10 月 28日、2025 年 11 月 2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提案 2、提案 3、提案 4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提案 1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5、提案 3、提案 4、提案 12 需以提案 2获得通过为前提条件,仅当提案 2获得通过后,提案 3、提案 4、提案 12的表决结果
方为有效;
6、提案 11及提案 12,本次股东会分别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及一名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7、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8、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将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
的股份数量。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5年 12月 11日、12月 12日(星期四、星期五,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 2025年 12月 12日 16点前送
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号 证券部(2)联系人:孟斯妮 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95975288-ec67-41ae-82a8-9acc48a241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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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上海莱士(00225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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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ffefceb3-1839-4556-bf3c-d86bb0c9d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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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上海莱士(00225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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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e1ccefab-6737-440a-8898-4fb0fefd7a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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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14│上海莱士(002252):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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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
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在遵循并执行公司所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结合自身内部控制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公司推荐、委派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2、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3、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人选并与其他股东商议后选举确定;
4、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
责;
5、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经子公司董事会同意,并事先向公司报告。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
6、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第九条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对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子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度末应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据此按公司下
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不合格,由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
划,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
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
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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