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52 上海莱士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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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1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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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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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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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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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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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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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 │上海莱士(002252):《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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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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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8:07 │上海莱士(002252):关于“SR604注射液”进入Ⅱb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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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6:47 │上海莱士(00225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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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1│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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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9.55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回购股份方案提及的相关条件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于2025 年 2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2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
暨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5,321,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98%,最高成交价为 7.0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6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448,666,087.98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2/8d21ddf5-17ec-4c09-82af-470a598910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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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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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b7774782-5c9a-4889-81bf-7e40df1d8a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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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上海莱士(0022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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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78 人,代表股份3,210,215,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84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930,88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6%;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974 人,代表股份 1,279,326,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73 人,代表股份 798,538,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6%;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971 人,代表股份 798,536,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
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为6,637,984,837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65,321,952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81,494,7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53%;27,235,8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4%;1,485,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69,817,2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33%;27,235,8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07%;1,485,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投票表决结果:
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
,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97,608,0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21%;311,532,4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4%;1,07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85,930,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25%;311,532,42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28%;1,07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7%;投票表决结
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葛娜娜、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1dd0415d-2436-4ffd-9b14-09a6b45150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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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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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 年 7 月 15日 14 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
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1)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一章程
条款删除,并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2)前期通过税后利润已回购约 3.5 亿元股份,已满足前期审议的2.5-5 亿元回购额度
要求,删除上述章程条款后,再通过增加负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足,有违财务审慎的原则;(3)以后若通
过举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将增加上市公司负债,有损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
同意方可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召集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表决结果:8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因不同意《公司章程》部分修订内容,因此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ea2da99-7b98-4582-ae0f-522e9b1405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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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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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与未来发展的审计需求,通过审慎研究和考量,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
也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未提出异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
24年末拥有合伙人251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4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
,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00人
。
安永华明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
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
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与公司同行业(医药制造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共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
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
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3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
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
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冲女士,2008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
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行业。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丽女士,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
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胡元辉先生,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胡元辉先生专注于生命科学与医疗健
康行业,曾领导多家生物科技及研发服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
的行业包括生物医药行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
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预计聘请安永华明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76万元(不含税
),与2024年度审计费用一致,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2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审计费用定价,按
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
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
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
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与未来发展的审计需求,通过审慎研究和考量,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已知悉本事项并表
示理解,未对该事项提出异议。公司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
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也进行了沟通说明,前后任会计师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未提出
异议。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表示双方均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就《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审核意见;
4、审计委员会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1aea51eb-7fd6-4945-8f8e-71f4c4eb71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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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07:54│上海莱士(00225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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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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